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1. A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普通侵占罪
  2. B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3. C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
  4. D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正解 D —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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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封緘物內容物的持有歸屬,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分界。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運送人對受託運送的紙箱固有持有關係,但箱內的內容物仍在託運人的持有支配之下。甲擅自拆箱取走手機自用,是破壞託運人對內容物的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該當竊取。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以行為人原已持有該物為要件,甲對箱內手機並無持有。

  2.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的客體是已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託運中的手機仍在託運人持有之下。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行為人業務上持有該物為要件,甲業務上持有的是紙箱,不及於箱內的手機。

  4. (D)

    正確。甲破壞託運人對手機的持有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竊盜罪。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他人之動產)→託運人的手機;
  2. 要件二(持有歸屬)→紙箱歸甲、內容物仍歸託運人;
  3. 要件三(竊取)→拆封取出而建立新持有;
  4. 要件四(不法所有意圖)→取走自用。

記憶點

封緘物(外殼歸運送人、裡面歸託運人):拆開拿是竊盜,整箱吞才是侵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與侵占的分界,向來以行為時該物是否已在行為人持有之下作為判準:行為人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的,是竊盜;行為人本已合法持有而變易持有意思為所有意思的,是侵占。

封緘物的難點就出在持有的歸屬。依實務見解,託運人將物品裝入紙箱加以包裝後交付運送,運送人取得的是對包裝整體的持有,包裝內部的內容物則因封緘的存在而仍受託運人的支配。運送人若把整箱貨物據為己有,破壞的是自己已持有之物的委託關係,走侵占的規定;若拆開封緘取出內容物,則是破壞託運人對內容物的持有,走竊盜的規定。本題甲逕自拆箱取走手機,落在後者。

對照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項是侵占罪的加重型態,前提仍然是行為人業務上持有該物。甲任職快遞公司,業務上持有的客體是受託運送的紙箱,並不包含箱內的手機,因此本項的前提在本題並不具備。

另一組對照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的客體是已經脫離本人持有的物品;託運中的手機仍在託運人的持有支配之下,並未脫離,因此也不適用。三個條文並列,可以看出侵占罪章依持有狀態的不同而設有不同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本題把甲的身分寫成快遞公司員工,等於在題幹裡先擺了一個業務侵占的誘餌。考生若只看到任職於快遞公司、運送途中這兩個線索,很容易直接勾選業務侵占;但業務關係只決定持有的原因,並不決定持有的範圍。持有的範圍要看封緘:封緘存在,內容物就仍在託運人的支配之下,業務關係無法把它一併吸收進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郵務人員拆閱信件取走現金、保管箱管理員取走箱內物品、旅客拆開他人行李箱取物,或把封緘改成未加封的敞口容器,此時持有的歸屬就會隨之改變。解題的第一步永遠是問:行為當下,這個東西在誰的持有之下。把這一步問清楚,竊盜與侵占的界線就會自己浮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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