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 熱心指路,甲又謊稱有急事要打電話,但手機正好沒電,向 A 商借手機使用。A 熱心將手機出借,孰料甲接過手機隨即騎車揚長而去。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1. A侵占罪
  2. B搶奪罪
  3. C詐欺罪
  4. D竊盜罪

正解 B — 搶奪罪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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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借用他人手機後騎車離去,依實務見解應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搶奪是乘人不及防備而公然掠取他人之動產。A 雖將手機交予甲使用,但只是在旁短暫出借,並未移轉持有支配,手機仍在 A 的實力支配範圍內;甲趁 A 不及防備之際騎車揚長而去,是在 A 面前公然破壞其持有並取得該物。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以行為人已取得該物的持有為要件,本案 A 未將手機的持有移轉予甲。

  2. (B)

    正確。甲乘 A 不及防備而公然掠取手機,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的搶奪罪。

  3. (C)

    錯誤。詐欺取財以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為要件,A 出借手機並無移轉財產的處分意思,甲取得手機是憑掠取而非 A 的處分行為(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

  4.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取是以和平隱密的方式破壞持有,甲當場公然騎車離去,行為態樣與此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他人之動產)→A 的手機;
  2. 要件二(持有仍屬 A)→僅短暫出借而未移轉支配;
  3. 要件三(搶奪)→乘 A 不及防備而當場公然掠取;
  4. 要件四(不法所有意圖)→騎車揚長而去。

記憶點

當面借、當面騎走=(公然掠取);沒有移轉持有就沒有侵占,沒有處分行為就沒有詐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罪在財產犯罪的體系中位於竊盜與強盜之間:它像竊盜一樣違反被害人意思而破壞持有,但取得的方式是公然的、乘人不及防備的掠取,而尚未達到強盜所要求的至使不能抗拒。

本題最需要釐清的是持有有沒有移轉。A 因甲謊稱手機沒電而出借,主觀上允許的是在自己面前短暫使用,並沒有把手機交給甲帶走的意思;在社會通念上,這種當面遞交而人仍在旁的情形,被害人對物的實力支配並未解除,行為人取得的只是持有的輔助地位。因此甲騎車離去的那一刻,破壞的是 A 仍然存在的持有,而不是把自己原有的持有變易為所有。

與侵占的分界因此清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該項的前提是行為人已合法取得持有。若把情節改成 A 把手機借給甲帶回家使用一週,甲屆期據為己有,持有已經移轉,才會落入侵占的規定。

與竊盜的分界則在行為態樣。《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取強調的是趁人不知的隱密取得,而本題甲是在 A 眼前騎車離去,A 當場就知道手機被拿走了,這正是搶奪與竊盜在外觀上最直接的差別。

另外要提醒的是行為時點的固定。本題甲在接過手機的那一刻並未取得持有,因此不能說他先取得持有再變易意思;真正的構成要件行為是騎車離去,時間點明確、外觀公然,這也讓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變得容易。命題者把問路、借電話兩段鋪陳寫得很細,目的就是要讓考生誤以為 A 有交付的意思。

至於詐欺的排除,關鍵在於有沒有財產處分行為。詐欺取財要求被害人因錯誤而基於處分意思移轉財產,本題 A 雖然確實受騙而出借,但出借的意思不等於處分財產的意思,甲最後取得手機靠的是騎車離去這個掠取動作,而不是 A 的交付(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機車騎士搶奪路人皮包而拉扯致傷、行為人假意試穿衣物後逃逸,或假借試乘機車而騎走,判斷步驟都是先定持有歸屬,再看取得方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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