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 A 地檢察官偵查終結,先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另由 B 地檢察官將詐欺事實另行向 B 法院起訴。A、B 法院對其所受理案件均已為實體判決,且分別經當事人向同一上訴審法院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併為一案自為處理
- B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自應就 A、B 法院判決上訴部分,自為審理並為實體判決
- C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對 B 法院判決予以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
- D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但被告為同一人,應同時撤銷 A、B 法院之判決,自為合併之實體判決
正解 C — 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對 B 法院判決予以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同一案件先後由兩個法院實體判決時,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處理。
正解理由
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而取財,其詐欺部分為行使行為所涵蓋,二者為同一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B 法院繫屬在後,不得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二訴固為一案件,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本文,上訴審是就經上訴的部分撤銷後自為判決,不是把兩個判決併為一案處理。
- (B)
錯誤。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其後取得不法利益的事實,依實務見解為同一案件,本選項的前提有誤。
- (C)
正確。二訴為同一案件,上訴審應撤銷繫屬在後的 B 法院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D)
錯誤。二訴既為同一案件,即無同時撤銷兩個判決而自為合併實體判決的餘地。
涵攝步驟
- 步驟一(案件單一性)→行使有價證券與詐欺為一案;
- 步驟二(繫屬先後)→A 在先、B 在後;
- 步驟三→B 法院不得審判;
- 步驟四→上訴審撤銷 B 判決並自為不受理判決。
記憶點
同一案件先後起訴而兩件都已判決時,原則上由後起訴的那一件經上訴審撤銷改判不受理;若後訴尚未判決,原則上由後繫屬的法院自行諭知不受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先解決案件是否單一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行為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目的通常就在取財,其向他人施用詐術取得財物的部分為行使行為所涵蓋,不另論詐欺罪。既然只有一個犯罪事實,被告又是同一人,A 地與 B 地的兩次起訴指向的就是同一案件。
接下來是重複起訴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條把應為不受理判決的事由逐款列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前者處理同一法院內的重行起訴,後者處理同一案件繫屬於數法院時的競合,本題屬後者。
上訴審的處置則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B 法院本不應為實體審判卻作成實體判決,屬原判違法,上訴審應將其撤銷;撤銷之後由上訴審自為判決,而該案件既然不得審判,自為的內容就是不受理判決。
為什麼不是把兩個判決一起處理,也值得說明。A 法院繫屬在先,其審判權並無瑕疵,就該案件所為的實體判決本身沒有應撤銷的違法事由;上訴審對 A 法院判決的上訴,仍應依一般規定就實體部分審理。選項 (A) 與選項 (D) 都把兩個判決捆在一起處理,忽略了兩者在合法性上的差異。
另外要提醒的是,本題把兩案的上訴寫成分別向同一上訴審法院提起,這個設計並非裝飾。正因為兩件案子最後都到了同一個上訴審手上,該法院才有機會一併審視兩者的關係並作出撤銷改判的處置;若兩案分屬不同上訴審,處理方式就會複雜許多。讀題時把這類看似背景的敘述抓出來,往往就是解題的鑰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情節改成後訴尚未判決即發現重複繫屬,此時後繫屬的法院應自行諭知不受理;或改成先訴已判決確定而後訴仍在審理,此時涉及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也有題目把兩案改由同一法院受理,直接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的適用。解題順序固定為三步:先判斷案件是否單一,再確認繫屬先後,最後才決定審級上的處置方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