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的行為?
- A以封包洪流(Ping Flood)方式癱瘓他人之網路
- B以木馬程式造成他人電腦無法使用
- C製作軟體程式致使他人電腦當機
- D以高壓電使他人電腦之主機板燒毀
正解 D — 以高壓電使他人電腦之主機板燒毀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行為態樣,以及硬體的物理性破壞應如何評價。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處罰的干擾,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為手段。以高壓電使他人電腦的主機板燒毀,是對硬體施加物理性的破壞,不是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其運作。《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種破壞回到毀損器物的規定評價。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以封包洪流方式癱瘓他人網路,是以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
- (B)
錯誤。以木馬程式造成他人電腦無法使用,是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
- (C)
錯誤。製作軟體程式並以之致使他人電腦當機,是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
- (D)
正確。以高壓電燒毀主機板屬對硬體的物理性破壞,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評價,並非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處罰的行為。
涵攝步驟
- 判準一(手段是否為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A)(B)(C) 是,(D) 是物理性外力;
- 判準二(客體是否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四者皆是;
- 判準三(有無致生損害)→四者皆有。
- 判準一即已分出 (D)。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的手段限於程式或電磁,而本章另有入侵、破壞電磁紀錄與製作犯罪程式等型態;拿高壓電燒板子,那是毀損器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處理的是資訊系統的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其行為手段被立法者設定在電子與電磁的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的要件有四組: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選項 (A) 的封包洪流與選項 (B) 的木馬程式,都在第二組要件之內。
章內的其他規定可以並列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三者分別對應入侵、破壞電磁紀錄與干擾運作,構成本章的骨幹。
選項 (C) 對應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把處罰的時點往前推到工具的製作階段,要件包含該程式專供犯本章之罪之用,並且實際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選項 (C) 的敘述只說到製作軟體程式並致使他人電腦當機,是否符合專供犯本章之罪這一項要件,題幹並未交代;就該敘述本身而言,它已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所定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選項 (D) 之所以出章,關鍵在手段。高壓電燒毀主機板,破壞的是物理意義上的硬體,與資料、程式或訊號的處理過程無關;電腦在這個情境中被當成一件財物,而不是一個資訊系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才是對應的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行為換成剪斷網路線、把伺服器主機搬走、對外散布竊得的帳號密碼,或以程式大量占用他人主機運算資源。判斷順序固定為兩步:先問手段是電磁的還是物理的,再問客體被當成資訊系統還是財物。這兩步問完,行為究竟落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還是毀棄損壞罪章,答案通常就出來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