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就下列無搜索票之住宅搜索,依實務見解,何者為違法?
- A追捕解送中脫逃的人犯,目睹其遁入他人住宅,為逮捕人犯,逕行搜索該住宅
- B發現列管的煙毒犯舉止、言語異常,為扣押其施用毒品證據,逕行搜索其住宅
- C因執行檢察官所命拘提之被告,據報被告潛返,情況急迫,為拘提被告,逕行搜索其住宅
- D居民舉報,鄰居吵雜,警員到場查看,發現屋內正在聚眾賭博,逕行進入搜索
正解 B — 發現列管的煙毒犯舉止、言語異常,為扣押其施用毒品證據,逕行搜索其住宅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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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逕行搜索住宅的法定事由。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其中第 1、2 款指向的是被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或脫逃人這些特定的人,第 3 款指向的則是屋內正在進行的犯罪。《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選項 (B) 的目的在扣押施用毒品的證據,與上開三款所定情形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合法。追捕解送中脫逃的人犯並目睹其遁入他人住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的情形。
- (B)
違法。為扣押施用毒品證據而搜索住宅,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的情形,司法警察不得據以逕行搜索。
- (C)
合法。執行檢察官所命拘提之被告,據報被告潛返且情況急迫,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的情形。
- (D)
合法。警員到場查看而發現屋內正在聚眾賭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的情形。
涵攝步驟
- 判準一(搜索目的是找人還是找物)→(A)(C)(D) 都是為了到場處理特定的人或現行犯罪,(B) 是為了保全證據;
- 判準二(有無各款所定的事實基礎)→(B) 僅有舉止言語異常,欠缺各款所要求的事實或明顯事實;
- 兩項判準都指向 (B)。
記憶點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那三款問的是(為了人或制止犯罪);(B) 為保全證據而搜索,不落在這三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本項是搜索票原則的例外之一。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住宅屬憲法保障的居住自由核心,未持搜索票而進入搜索,必須有法律明文的例外事由。
本項的三款事由,前兩款指向人,第三款指向屋內正在進行的犯罪。《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 1 款與第 2 款是為了對特定的人執行強制處分,第 3 款是為了制止正在屋內進行的犯罪,三者都不是以取得證據為目的。
以保全證據為目的的無票搜索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本項的發動主體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必須受其指揮才能執行;本題選項 (B) 是司法警察自行為之,主體上就不符合。
事實基礎的密度也是本題的重點。第 1 款與第 2 款要求有事實足認、第 3 款要求有明顯事實足信,都是具體而可檢驗的門檻。選項 (B) 所描述的僅是列管煙毒犯舉止、言語異常,這種概括的觀察距離條文所要求的密度還有相當距離;若容許以此逕行搜索住宅,例外規定將被實質架空。
與本條相鄰的還有《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條是附帶搜索,範圍限於被拘捕人身邊,與本條的處所搜索並列可看出兩者的射程不同。另可一併記住的是,本項的例外只是免除搜索票,並不免除事後的監督。本條就搜索執行後的陳報與法院的撤銷權另設有規定,未依規定陳報或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這一段設計把無票搜索放回司法審查之下,也是考題常見的落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測驗同意搜索的要件、事後陳報法院的期限,以及未陳報或經撤銷時證據能力的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