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而勘驗現場,並當場訊問地上工作物起造時之施作工人:「何人委建?如何建造?」等情,一併製成勘驗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勘驗筆錄及該證人審判外之陳述,均無須依傳聞法則決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 B筆錄為檢察官實施之勘驗證據,當然均有證據能力
- C須就勘驗筆錄或證人審判外陳述,分別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 D法官基於直接審理之原則應親自勘驗,一律不得採用檢察官之勘驗筆錄
正解 C — 須就勘驗筆錄或證人審判外陳述,分別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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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勘驗筆錄與筆錄中所載證人審判外陳述,其證據能力應分別判斷。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檢察官依該條實施勘驗所製作的筆錄,是公務員基於職務就其親自見聞所製作的紀錄文書;而筆錄中一併記載的施作工人答話,性質上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檢察官所為的陳述。《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二者的證據方法與所應適用的規定不同,應分別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筆錄中所載證人的審判外陳述仍須經傳聞法則的檢驗。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勘驗筆錄依法製作固為文書證據,但其中夾雜的證人陳述部分仍應個別判斷。
- (C)
正確。勘驗所得的見聞紀錄與筆錄中的證人陳述,應分別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 (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勘驗的主體並列法院與檢察官,檢察官所製作的勘驗筆錄仍得經證據調查後採用。
涵攝步驟
- 步驟一(拆解證據方法)→勘驗筆錄本身與筆錄內的證人答話;
- 步驟二(勘驗筆錄的定性)→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
- 步驟三(證人答話的定性)→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的陳述;
- 步驟四(結論)→兩者各依其性質判斷證據能力。
記憶點
一份筆錄可能裝著兩種證據:(檢察官看到的)與(別人說的),要分開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勘驗是以人的五官感官對物、地或人的身體狀態進行觀察,並將所得結果記錄下來的證據調查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勘驗的結果因而以筆錄的形式進入卷證。
檢察官的勘驗筆錄,就其記載檢察官親自見聞的部分而言,是公務員基於職務所製作的紀錄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柱句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規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依實務見解,這一部分得循該款判斷其證據能力,因為其可信性來自製作過程的例行性與職務上的擔保。
問題出在本題的筆錄不只記載了勘驗所見。檢察官在勘驗現場一併訊問施作工人何人委建、如何建造,並把答話寫進同一份筆錄。這一段內容的實質是證人的言詞陳述,來源是工人的記憶與表達,而不是檢察官的觀察;它的可信性風險與勘驗所見完全不同,自然不能因為被寫在同一份文件裡就一併取得證據能力。
這一段陳述的定位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處理。換言之,同一份筆錄要拆成兩塊:勘驗見聞的部分走文書的路徑,證人答話的部分走傳聞例外的路徑。
選項 (D) 所稱法官應親自勘驗而一概不得採用檢察官勘驗筆錄,則與條文並列的主體規定不符;直接審理原則要求的是法院對證據親自調查,並非排除偵查中所形成的一切證據方法。選項 (B) 所稱當然均有證據能力,也是常見的誤解。勘驗筆錄雖然來自檢察官的職務行為,但證據能力仍須依規定判斷,並非因為出自檢察官之手就自動取得;若勘驗程序本身有重大瑕疵,同樣可能被排除。把當然兩個字放進選項,通常就是命題者設下的訊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警察製作的職務報告夾雜被害人陳述、相驗筆錄中夾雜家屬談話,或測驗檢察官實施勘驗時通知在場的規定。判斷的方法始終一樣:先問這一段內容是誰的感官所得,再決定它適用哪一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