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依甲之自白及乙之陳述,認甲罪證明確,惟情節輕微,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 B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以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C甲之自白,不論是否出於任意性,法院皆得作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認定竊盜之證據
- D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時,即應依法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正解 A —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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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傳聞法則的排除適用,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的科刑範圍。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該項把簡易判決處刑排除於傳聞法則的適用之外,法院因而得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的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的證據之一。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前段,簡易判決處刑不適用傳聞法則,乙的警詢陳述得作為證據之一。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該項所列的宣告緩刑並未出現在本選項的敘述之中。
-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自白的證據能力以任意性為前提,本選項所稱不論是否出於任意性皆得作為證據,與該項不符。
-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時,依該條改用通常程序審判,而非裁定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涵攝步驟
- 步驟一(程序類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步驟二(傳聞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前段不適用;
- 步驟三(證據使用)→乙未經具結的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一;
- 步驟四(其他選項)→分別回到科刑範圍、自白任意性與程序轉換的規定。
記憶點
簡易程序(不玩傳聞法則),但自白的任意性一步都不能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這是傳聞法則的原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本項把幾種程序排除在傳聞法則之外,理由在於這些程序的設計本就以簡速為目的,且被告的爭執空間有限。
簡易判決處刑的入口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題甲於偵查中坦承竊盜,檢察官依此聲請,程序上並無問題;既然進入簡易判決處刑,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的陳述就不受傳聞法則的限制,選項 (A) 因而正確。
選項 (B) 的陷阱在於漏列。《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該項所列的第一項是宣告緩刑,本選項從得易科罰金開始寫起,把宣告緩刑漏掉了。這種把條文列舉少寫一項的設計,是選擇題最常見的手法之一,應試時務必逐字比對。
選項 (C) 觸及自白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任意性是自白取得證據能力的前提,這一項並未因程序改採簡易而放寬;換言之,傳聞法則的排除與自白法則的維持,在簡易程序中同時存在,這正是本題把兩者並列的用意。
選項 (D) 則測驗程序的轉換。《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兩者相銜接:法院認為應為不受理判決時,處理方式是改行通常程序審判,而不是把檢察官的聲請駁回。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測驗簡易判決的上訴管道、簡易判決書得否引用聲請書的記載,以及被告在偵查中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後法院受其拘束的程度。這幾組規定彼此環環相扣,建議把簡易程序的條文從聲請、審理到判決一次讀完,會比零星背誦有效得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