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息還錢,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對於前述兩項得為證據之「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B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文書證物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C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D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正解 C — 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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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錄音(證物)與其譯文(文書)在審判期日應適用的證據調查方法。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監聽錄音的譯文是把通話內容記載下來的文書,屬於卷宗內可為證據的文書,法院應以宣讀或告以要旨的書證調查方法進行調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該項的方法是提示實體物使人辨認,錄音帶要調查的是其中的聲音內容,單純提示物件並不能顯現內容。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該項處理的是文書性質的證物,錄音帶的內容並非文書,不落在該項的射程。
- (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譯文本身即為文書,直接依書證程序宣讀或告以要旨。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該項是為錄音帶內容而設的調查方法;譯文既然是文書,適用書證程序,不必轉個彎去準用。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調查客體的性質:錄音帶內容是聲音,譯文是記載文字的文書;
- 要件二,對應的調查方法:聲音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以適當設備顯示,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宣讀或告以要旨;
- 要件三,本題問的是譯文,故應依書證程序。
記憶點
會發出聲音的用機器放,寫成文字的用嘴巴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證據調查方法的分類題,四個選項把三個條文兩兩交錯,答對的關鍵在於先判斷客體是物、是文書,還是與文書有相同效用的證物。
一、要件拆解與體系位置。《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處理的是一般證物的提示;《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處理的是文書性質的證物;《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處理的是書證。三者依序由物到文書,層層遞進。
二、條文沿革與新型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第 2 項是為科技證據量身訂做的獨立調查方法,不是準用書證的規定;第 1 項才是準用。本題選項 (D) 正是在這裡設陷阱:把譯文說成要準用書證程序,等於誤認譯文不是文書。
三、易混淆之處。監聽錄音在證據法上有兩個層次:錄音帶本身的證據能力(是否依法定程序取得),以及調查方法(如何在法庭上呈現)。本題只問後者,與《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所處理的權衡問題分屬不同階段。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譯文與錄音內容不符時如何處理,或改以電腦檔案、行車紀錄器影像為客體,答題方向不變:先定性,再找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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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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