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若甲並未指明犯罪之人,檢察官並無開始偵查之義務,因犯罪情事尚未明確
- B檢察官不得命檢察事務官進行偵查,因其並非司法警察官員
- C若犯罪嫌疑人自行到案,未經拘提,警察不得解送犯罪嫌疑人至檢察官處
- D司法警察官員應取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正解 C — 若犯罪嫌疑人自行到案,未經拘提,警察不得解送犯罪嫌疑人至檢察官處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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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偵查的發動、檢察事務官的協助偵查,以及司法警察解送與現場封鎖的權限。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犯罪嫌疑人若是自行到案而未經拘提或逮捕,警察即不得將其解送至檢察官處,這是解送權的明文界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偵查發動的要件是知有犯罪嫌疑,並不以告訴人指明犯罪之人為必要,本選項所稱檢察官並無開始偵查之義務,與該項不符。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該項把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員並列為檢察官得指派的對象,本選項稱檢察官不得命檢察事務官進行偵查,與該項不符。
- (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該項所定的封鎖與即時勘察,以調查有必要為要件,並未附加須先取得檢察官同意的條件,本選項多加了條文所無的要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告訴的效果: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應即開始偵查;
- 要件二,偵查輔助人力: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調查;
- 要件三,解送的前提: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 要件四,現場處置: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得封鎖現場並為即時勘察。
記憶點
未經拘提或逮捕的人,警察沒有解送的權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測試偵查程序的四個節點,屬於條文分布較散的題型。
一、偵查的發動。《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是法定偵查原則的具體化: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至於犯人是誰、能不能查得到,是偵查的目的而不是發動的前提。選項 (A) 把結果當成條件,方向顛倒。
二、偵查輔助機關的分層。《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是協助層級;《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是受指揮層級;《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是受命令層級。檢察事務官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直接授權檢察官指派調查,選項 (B) 忽略了這一條授權。
三、解送權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兩項合看可知:解送的前提是人身自由已經受到合法拘束;自行到案的人並未被拘束,把他解送就等於未經法定程序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現場處置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與《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的內容相同,是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各自的獨立權限。命題者常改問封鎖現場後的採證是否需要搜索票,此時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的無令狀搜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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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