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2 日送達於被告,被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2. B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3. C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4. D自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正解 D —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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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訴期間的起算日,以及被告與辯護人分別受送達時應以何者為準。

正解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該條把起算點定在送達判決之後,送達當日並不算入期間。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該條對上訴期間以誰的送達為準並未設有文字;辯護人的上訴權既是為被告的利益而行使,依實務見解期間仍以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為基準。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收受判決正本,期間即自同年 3 月 3 日起算。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辯護人是為被告的利益上訴,依前述實務見解期間的基準日在被告;本選項既以辯護人收受之日為基準,又把送達當日算入,兩處都不正確。

  2. (B)

    本選項採翌日起算的方向正確,但基準日仍取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日;依前述實務見解,應以被告收受之日為基準,故結論不正確。

  3. (C)

    本選項的基準日取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方向正確,但把送達當日直接當成起算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期間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本選項少算了一日。

  4. (D)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送達情形: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辯護人,同年月 2 日送達被告;
  2. 要件二,基準人:《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定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期間基準依實務見解在被告;
  3. 要件三,起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故自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起算。

記憶點

上訴期間看被告的送達日,而且從那一天的隔天才開始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上訴期間的計算題,考的是兩件事:以誰的送達為準,以及起算日怎麼數。

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該條有三個要素:期間長度十日、起算點為送達判決後、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仍然有效。其中送達判決後四個字,就是送達當日不算入的文義依據。

二、辯護人上訴權的性質。《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辯護人並不是訴訟當事人,該條對期間的基準人並未設有文字;依實務見解,其上訴權既源自被告的利益,期間仍以被告受送達的時點為準。本題的送達順序被刻意設計成辯護人在前、被告在後,就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誤把較早的那一個日期拿來起算。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這一層實務見解。

三、上訴的其他程式要求。《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期間之外還有方式的要求,兩者都欠缺不得。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也對送達代收人的陳明設有規定,考題若把送達對象改成送達代收人,起算點也會隨之移動。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在監所被告的上訴期間、或改問上訴期間的在途期間扣除;也常把送達順序倒過來,讓被告先受送達、辯護人後受送達,答案的基準日仍在被告。

五、四個選項的結構。命題者把兩個變數各設兩種值:基準人是辯護人或被告、起算是當日或翌日,四種組合恰好排成四個選項。只要把兩個變數各自的正確值記住,就能直接定位答案;本題的正確組合是被告加翌日,也就是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

六、易混淆之處。上訴期間與提起上訴的方式是兩件事,期間逾期會使上訴不合法而被駁回,方式欠缺則有補正的可能,兩者的救濟途徑並不相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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