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關於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之比較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律師雖不屬於國家機關,其仍有兼職上的限制;法官與檢察官與其他國家公務員一樣,不能任意兼職
  2. B法官與檢察官都具有獨立性的倫理要求,律師因為要為委任人提供專業服務,所以不能獨立於委任人
  3. C律師為了貫徹其忠誠義務,有利益衝突迴避之義務;法官與檢察官不需要有迴避義務,以免造成勞逸不均
  4. D法官與檢察官身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成員,有監督下屬之義務;律師身為自由業,不需要負有監督下屬之義務

正解 A — 律師雖不屬於國家機關,其仍有兼職上的限制;法官與檢察官與其他國家公務員一樣,不能任意兼職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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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在兼職限制、職務獨立性、迴避義務與監督下屬義務四個面向上的異同。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同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檢察官一側,《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限制檢察官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律師雖非國家機關之成員,其執業與兼業仍受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本選項兩段敘述因此都站得住。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法官法》第 16 條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法官與檢察官之兼職受有明文拘束,律師一側亦非全無界限,本選項正確。

  2. (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律師受委任辦事卻不附屬於委任人,本選項錯在否定律師職務之獨立性。

  3. (C)

    《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把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準用於檢察官,法官與檢察官都有迴避制度,本選項錯在以勞逸不均為由否定其迴避義務。

  4. (D)

    《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後段規定:「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本選項錯在以自由業為由免除律師之監督責任。

涵攝步驟

  1. 兼職面→《法官法》第 16 條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
  2. 獨立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
  3. 迴避面→《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
  4. 監督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後段。
  5. 四個面向逐一對照之後,(A) 的兩段敘述同時成立,其餘選項各在一個面向上把規範的差別講成了有沒有的差別。

記憶點

三種法律人在兼職、獨立、迴避、監督四件事上都有規範,差別在法源與密度,不在有沒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而同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這一款是概括款,判斷時要問的是有沒有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以及有沒有與職業倫理或職位尊嚴不相容。檢察官一側,《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以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界定射程,並以法令另有規定為例外。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三種法律人的規範密度並列起來,最能看出本題要考的東西。獨立性一側,《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它講的是律師對外不受不當影響、對內保有專業判斷,而不是律師得脫離委任人之合法指示。迴避一側,《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把關於推事迴避的規定準用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該項逐一列出的那幾條,內容涵蓋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當事人聲請迴避的要件與程序,以及法院或院長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因此迴避並不是律師獨有的義務。監督一側,《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後段規定:「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該段把監督義務繫於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這個地位,與法官、檢察官的職務監督同一發想。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方向:其一,把兼職一概禁止與兼職須經同意這兩種層次互換;其二,把律師的獨立性說成得不受委任人合法指示之拘束,而律師倫理規範所保障的獨立,指的是專業判斷不受不當影響,兩者方向正好相反;其三,把監督義務寫成只存在於公務體系。考生只要先確認四個面向都有規範,再回頭比對密度,這一族題目多半可以一次解決。

實務見解的位置

律師在兼業上的界限,除律師倫理規範之外,律師法層次另有關於執業與兼業的規制;本題只需辨認到律師並非完全沒有兼職上的界限這一層,即足以判定本選項正確,不必逐條對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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