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75 題

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的好處,脅迫他承認犯罪,他是冤枉的。下述法官 A 所為,何者未違法官倫理?

  1. A向媒體提供並詳細說明他在判決書內沒有提到的其他定罪證據,以彰顯其認事用法之嚴謹專業
  2. B將甲開庭時之影音電子檔放在自己的臉書網頁上,供各界檢視,以正視聽
  3. C向媒體提供卷內資料,說明其實還有其他判決沒提到的被害人數名及其具體情節,但未經檢察官起訴,所以未審理論科
  4. D對甲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投書媒體指控之內容不實,損害其名譽,請求賠償及登報道歉

正解 D — 對甲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投書媒體指控之內容不實,損害其名譽,請求賠償及登報道歉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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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遭當事人投書指控時對外回應的界限,關鍵在於有沒有動用職務上掌握的卷證與未經審理的事實。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並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列為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A)(B)(C) 三者都是法官把職務上取得的卷證、影音或未經起訴的事實對外揭露;(D) 則是法官以私人身分就自己名譽所受侵害向民事法院請求救濟,行使的是一般人民的訴訟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第 1 款既要求有罪判決書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法官事後向媒體補充判決書未記載的定罪證據,等於把裁判理由移到法庭外。

  2. (B)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卷證的檢閱與重製有特定主體與程序,法官逕將開庭影音電子檔放上個人臉書網頁,已脫離該程序。

  3. (C)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對涉及隱私或與被訴事實無關之筆錄既設有限制,法官主動向媒體提供未經起訴之他人被害情節,更欠依據。

  4. (D)

    法官就自己名譽所受之侵害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及登報道歉,與審判職務無涉,也未對外揭露卷證,本選項未違反法官倫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有無動用職務上取得之卷證或資訊→(A)(B)(C) 都有,(D) 沒有;
  2. 要件二,揭露有無程序依據→三者都沒有;
  3. 要件三,係以法官身分或私人身分為之→(D) 是後者。
  4. 三格套下來,站得住的是 (D)。

記憶點

法官回應指控的界線,在於有沒有把職務上的卷證與未經審理的事實帶出法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這一項把法官倫理規範的拘束力接回法律層次;違反的後果則見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也就是說,法官倫理上的違失在情節重大時,會進入個案評鑑的程序。本題四個選項要判斷的,就是哪一個行為落在倫理違失之外。

易混淆條文對照

卷證的取得與使用,刑事訴訟法設有主體與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 33 條第 2 項則對無辯護人之被告另設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筆錄影本的管道,並在但書中就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隱私、業務秘密之筆錄保留限制的空間。兩項並列可以看出:法律是從需要防禦的一方去設計卷證取得權,而不是授權審判者對外散布卷證。另一邊,《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柱句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該條把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採納有利證據之理由、科刑審酌情形等事項都收在判決書的理由內,因此選項 (A) 的問題不是說得太多,而是該寫在判決書裡的東西沒寫進去,事後又在法庭外補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的變化,常見的是把揭露的對象從媒體換成學術研討場合、把載體從臉書換成社群群組,或把時點改到判決確定之後。判斷的骨架不變:先問資訊的來源是不是職務上取得,再問揭露有沒有法定依據。另一種變化是把選項寫成法官透過發言人或新聞稿說明,那仍然是職務上的對外說明,與本題 (D) 的私人訴訟權行使不同層次。

實務見解的位置

法官對繫屬中或已裁判案件公開發言的界限,以及法官得否以私人身分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在條文字面之外另有倫理規範層次的細緻規定,本題 (D) 之所以成立,靠的是行為性質屬私人訴訟權行使這一層判斷,而不是條文逐字可讀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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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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