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律師 B 競選民意代表,法官 A 不得為 B 公開站台助選,但得在私下為 B 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
- B家事法庭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A 應避免出入 B 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但得允許 B 平常於一般民刑案件開庭後,至法官 A 辦公室聊天敘舊
- C法官 A 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甲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於訊問完畢後,始請其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
- D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正解 D — 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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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個案評鑑的法定事由、得請求評鑑的主體,以及當事人本人可以走的陳請管道。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本題案件尚未確定,但繫屬已逾 6 年,甲並主張法官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其權益,正落在該款。《法官法》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而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列得提出請求者,包含律師公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法官於任職期間就政治活動所受之限制,並非全部以公開為要件;為候選人所為的協助行為,不因場合私下而當然免除。本選項一律以公開與私下作區分,錯誤。
- (B)
《法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連家庭成員與代理人同事務所都要求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本選項卻允許承辦案件的律師於開庭後進入法官辦公室。
- (C)
《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所設的隔離訊問,命退庭者是被告;本選項把陪同到庭的社工人員命令退庭,錯在對象。
- (D)
依《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與同法第 35 條第 3 項,本題構成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甲得以書面陳請律師公會請求評鑑,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事由要件→套進《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
- 主體要件→依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律師公會是得請求評鑑的團體;
- 管道要件→依同法第 35 條第 3 項,當事人以書面陳請該團體。
- 三格接起來,正是 (D)。
記憶點
個案評鑑是當事人陳請、團體請求的兩階段設計,當事人不是請求權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這一款可以拆開來讀:其一,案件已裁判確定,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確定;其二,有事實足認法官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三,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其四,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題幹把這幾格逐一鋪好,尤其刻意寫明案件尚未確定但繫屬已逾 6 年,正是為了測驗考生是否知道該款的前半段是兩種情形的選擇。
易混淆條文對照
請求主體與陳請管道是兩層設計。《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同法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兩項合讀可知,當事人與犯罪被害人走的是書面陳請,受陳請的機關、團體才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的人。另外,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這一項是本族題目最常見的陷阱來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在這一族題目上的慣用手法有三:把六年改成三年或十年;把請求主體從律師公會換成當事人本人,讓選項看起來更直覺;或把評鑑事由改寫成對法律見解不服。三種變化各對應一個要件,考生只要把事由、主體、管道三格分開記,就不容易被選項的表面合理性帶走。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 (A) 所涉法官政治活動的界限、(B) 所涉法官與律師往來的界限,在倫理規範層次另有細緻的規定,本題只需判斷方向即足;而 (C) 關於家庭暴力事件中陪同人到庭的保護設計,屬於特別法領域,本題藉《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的隔離訊問架構,即可看出本選項把隔離的對象弄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