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治原則之重要內涵?

  1. A人民權利之維護
  2. B權力之分立
  3. C法秩序之安定
  4. D領土之範圍

正解 D — 領土之範圍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闡釋之法治國原則,其重要內涵包含哪些面向,以及哪一種事項不在這個概念的射程之內。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法治國原則之內涵,《中華民國憲法》就此未設明文;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把法治國原則當成憲法的基本原則來操作,反覆點名的內涵包括人民權利之維護、國家權力之分立與制衡、法秩序之安定與信賴保護。這幾項的共同方向只有一個,就是使國家權力受到拘束,並使人民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獲得保障。領土之範圍所處理的則是國家在空間上的界線及其變更程序,屬國家主權與國家組織層面的事項,不在同一個平面上,並非法治原則之內涵。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本項屬於法治原則之內涵。法治國原則的出發點即在使國家權力受拘束,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

  2. (B)

    本項屬於法治原則之內涵。國家權力分屬不同機關並相互制衡,是使權力不致集中而濫用的組織設計,與法治國原則互為表裡。

  3. (C)

    本項屬於法治原則之內涵。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與既成法律狀態之維持,均由法秩序之安定導出。

  4. (D)

    本項並非法治原則之內涵。它處理的是國家在空間上的界線與其變更程序,屬國家主權層面的問題,不涉及國家權力之拘束或人民權利之保障,為本題所求之非屬者。

涵攝步驟

  1. 題目問的是非屬者:先確認 A、B、C 三項都指向國家權力受拘束與人民權利受保障這一個方向,再確認 D 指向的是國家空間界線的界定,兩者層次不同,於是 D 就是唯一不屬於法治原則內涵的選項。

記憶點

法治原則管的是權力怎麼被綁住、人民怎麼被保障;領土範圍管的是國家的界線畫在哪裡,兩件事不在同一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治國原則在憲法本文裡並沒有一個條文把它寫出來,它是大法官在歷來解釋中由憲法整體秩序推導出來的憲法基本原則,因此本題只能從解釋意旨切入,而不是從單一條文的文義切入,這也是本題把答案設在概念層次的原因。

從解釋累積下來的內容看,法治國原則至少可以拆成四個層面。其一是人民基本權利之維護,這是法治國原則存在的目的;其二是國家權力之分立與制衡,這是達成前一個目的的組織手段;其三是法秩序之安定,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與既得地位之尊重;其四是國家行為之可預見性與可審查性,也就是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與正當法律程序這一組要求。四者的方向一致,都是把國家權力放進可預見、可審查、可救濟的框架裡。

領土之範圍與上述四個層面不在同一個平面。它回答的是國家在空間上到哪裡為止,屬於國家要素的界定,是國家組織與主權的問題;其變更所應踐行的程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其第 5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憲法自己把門檻寫死在這裡,並不是從法治國原則導出來的。大法官對於領土範圍之界定,向來認為具有高度政治性,並非釋憲機關所宜介入審查的事項,這一點也再次說明它與法治國原則所處理的問題屬於不同的類型。

本考點還有兩種常見的考法。第一種是要求辨別法治國原則與民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的分工:民主國原則處理權力正當性的來源,社會國原則處理國家對人民生存照顧的義務,法治國原則則處理權力行使的方式與界限。第二種是要求把子原則對應到具體制度,例如信賴保護對應法規變動時的過渡條款,法律保留對應干預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對應剝奪人身自由前的告知與聽審。作答時只要問一句:這個選項講的是不是在拘束國家權力、保障人民地位,答案就會浮出來。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大法官解釋所建構的原則體系,作答時應以解釋意旨為準,不要試圖從單一條文的文字推出結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公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