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及增修條文關於社會安全之規定?

  1. A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
  2. B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3. C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4. D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正解 A —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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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社會安全的規定,其體例是課予國家作為義務,而不是直接賦予人民具體的給付請求權。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該條的主詞是國家、述語是應予以,落點在國家的作為義務;至於人民能不能直接依這一條向國家請求分配一份工作,條文並沒有寫。(A) 把它改寫成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等於把一條寫給國家的方針改寫成一條寫給人民的請求權基礎,已超出條文所寫的內容。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本項非屬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所寫的是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並未賦予人民請求國家提供工作之權利,本項所述與條文內容不符,為本題所求。

  2. (B)

    本項屬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本項與該條前半相符。

  3. (C)

    本項屬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就社會福利工作設有規定,並要求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本項與之相符。

  4. (D)

    本項屬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就身心障礙者之保障設有規定,並明定應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本項與之相符。

涵攝步驟

  1. 題目問的是非屬者:先把 B、C、D 三項逐一對回條文文字,三者都找得到相符的規定;
  2. 再看 A,其所寫的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在條文上找不到對應文字,且與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這個義務句的方向不同,於是 A 為所求。

記憶點

基本國策多半寫成國家應如何,那是課予國家的義務;把它讀成人民得請求國家給付,就是本題設下的陷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所涉的條文分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有關社會安全的規定,第二個層次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該條就國家在經濟、社會與文化各方面應盡的義務作了大幅補充。兩個層次的共同體例很清楚:主詞是國家,述語是應如何,句子的落點在國家的作為義務,而不在人民的請求地位。抓住這個體例,這一族的題目幾乎都可以直接作答。

先看工作機會這一組。《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條文的受詞是適當之工作機會,而不是特定的一份工作;人民得不得據此請求國家分配職位,條文沒有處理。選項 (A) 把它改寫為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是本題唯一的錯點。

再看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這一組。《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這一條同時涵蓋社會保險與救助兩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其第 8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它在前一條之上再加了一層預算編列順序的要求。身心障礙者這一組則規定於同一條的另一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其第 7 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易混淆的鄰條也值得並列。《中華民國憲法》第 153 條,其第 1 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處理的是勞工與農民的保護立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53 條,其第 2 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則就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課予特別保護的要求;《中華民國憲法》第 156 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它處理的是母性保護與婦女兒童福利。四條並列在同一節,命題時常把主題互換。

這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兩種:一是把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與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對調,二是把應優先編列的對象由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換成別的項目。作答時把主詞與述語切開來對,就不會被改寫過的句子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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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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