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意旨,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何項要件者,不得禁止入境?

  1. A在臺灣地區出生
  2. B在臺灣地區置產
  3. C父母均為中華民國國籍
  4. D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

正解 D — 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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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就中華民國國民入境自由所設之界線,亦即具備何種要件的國民,國家不得禁止其入境。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國民返回本國的自由:國民入出國境的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對於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並有戶籍的國民而言,返回本國是其得以行使各項公民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前提,國家不得以未經許可為由一律禁止其入境。因此關鍵要件是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而不是出生地、財產所在地或父母的國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本項非該號解釋所指之要件。出生地固可能影響國籍之取得,但解釋著眼的是與臺灣地區之間持續而穩定的生活連結,單純在臺灣地區出生並不當然具備。

  2. (B)

    本項非該號解釋所指之要件。置產是財產上的連結,與人民是否以臺灣地區為生活重心無必然關係,並非解釋所採的判準。

  3. (C)

    本項非該號解釋所指之要件。父母均為中華民國國籍所影響的是國籍之取得,解釋處理的則是已具國籍者的返國自由,層次不同。

  4. (D)

    本項為該號解釋所指之要件。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表徵人民以臺灣地區為生活重心,其返回本國之自由因而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得禁止其入境。

涵攝步驟

  1. 要件是與臺灣地區之間持續而穩定的生活連結。
  2. 出生地、置產與父母國籍都只是單點的關聯;
  3. 設有住所而有戶籍則同時包含居住事實與戶籍登記兩層,與要件相符,故選 D。

記憶點

有戶籍又有住所的國民,返國的門不能被關上;出生、置產與父母國籍都不是這道門的鑰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必須從權利的定性開始。人民入出國境的自由,屬於居住及遷徙自由的一環,而居住及遷徙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國家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需要,對於人民入出境固然得以法律加以限制,但限制的強度必須與目的相稱,且不得使某一類國民實質上喪失返回本國的可能。

釋字第 558 號解釋的核心,就在於區分兩種不同的處境。第一種是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他們以臺灣地區為生活重心,其選舉、被選舉、服公職、納稅與服兵役等權利義務都繫於此,若容許國家以未經許可為由禁止其入境,等於使其憲法上的地位落空,因此解釋認為此種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不得以一律不予許可的方式加以禁止。第二種是未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無戶籍者,其與臺灣地區的連結較弱,國家基於安全考量所為的許可制限制,尚在立法形成的空間之內。

把這個標準拆成要件,可以看得更清楚:第一個要件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決定他是不是國民;第二個要件是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這是居住的事實;第三個要件是有戶籍,這是法律上的登記。三者齊備,返國自由的保障密度最高。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分別對應到不同的連結:在臺灣地區出生只是出生事實,可能與國籍取得有關,卻不保證持續居住;在臺灣地區置產只是財產所在;父母均為中華民國國籍指向的是國籍的血統取得原則;只有設有住所而有戶籍同時涵蓋了居住事實與法律登記。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兩種。一種是把場景換成入境的許可程序,問限制的法律保留密度與比例原則的適用;另一種是把主體換成無戶籍國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此時所適用的規範體系與審查標準都會改變,結論也隨之不同。作答時第一件事永遠是先確定主體的身分與其連結強度。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解釋所建立的判準,法條文字本身並未針對這個要件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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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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