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中強制隔離措施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措施,得由專業主管機關進行強制隔離
- B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透過嚴謹之組織與程序,能確保強制隔離之正確性
- C受令遷入指定處所之人民,如不服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法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意旨無違
- D強制隔離雖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仍應踐行相同程序保障
正解 D — 強制隔離雖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仍應踐行相同程序保障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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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大法官就傳染病防治法強制隔離措施所為之解釋,其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間的關係。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強制隔離同樣拘束人身自由,自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解釋所採的標準:強制隔離的目的在於防疫而非制裁,與刑事處罰在目的與性質上均不相同,其所應踐行之程序,並不因此必須與刑事處罰完全相同。(D) 要求踐行相同之程序保障,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本項正確。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措施,由專業主管機關進行強制隔離,符合防疫事務講求時效的本質。
- (B)
本項正確。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透過嚴謹之組織與程序作成決定,足以確保處置之正確性。
- (C)
本項正確。受令遷入指定處所之人民如不服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法請求救濟,事後救濟途徑並未被剝奪。
- (D)
本項錯誤。強制隔離與刑事處罰之目的與性質不同,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得因之而有差異,本項要求相同的程序密度,為所求。
涵攝步驟
- 題目問的是錯誤者:A、B、C 三項均與解釋所肯認的理由相符;
- D 則把兩種目的與性質都不相同的人身自由限制要求相同的程序密度,與解釋意旨相反,故為錯誤。
記憶點
限制人身自由都要正當法律程序,但程序的密度隨目的與性質而不同;防疫的隔離不必套上刑事處罰那一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憲法依據與判斷標準要分開看。憲法依據這一層是清楚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凡是拘束人身自由的國家措施,都要通過法定程序這一關,強制隔離自然不例外。
判斷標準這一層則不在條文字面。條文只說要依法定程序,沒有說各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採取同一種程序;程序要密到什麼程度,是由解釋去填的。解釋在這裡採取的是分級的思考:刑事處罰的目的在對過去的不法行為施以制裁,因此需要法官保留與嚴格的事前程序;強制隔離的目的則在阻斷傳染鏈、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與健康,講求即時與專業判斷,若一律要求事前法官介入,反而會使措施失去時效而無法達成目的。也因此,解釋肯認由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知識,透過嚴謹之組織與程序作成強制隔離處置,並以事後得依法請求救濟作為程序保障的補足,整體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並無牴觸。
把這個標準寫成要件式的檢驗,大致是三步:第一步問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為何,是制裁還是防止危害;第二步問作成決定的機關是否具備該事務所需的專業,且其組織與程序是否足以確保決定的正確性;第三步問受處分人事後有沒有暢通的救濟途徑。三步都通過,程序保障即屬充足,並不因為它與刑事程序不同而違憲。選項 (D) 的錯誤,就在於跳過第一步,直接把刑事處罰的程序密度搬過來。
同一族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強制隔離換成緊急安置、管收或留置,問其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或把事後救濟改成完全排除救濟,此時結論就會翻轉。作答時務必先確認該措施的目的與性質,再談程序密度。
本題的決定性內容出自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審查標準,條文本身只給出人身自由與法定程序這兩個框架。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