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商業言論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B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一般公益目的,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 C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 D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正解 B —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一般公益目的,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商業言論所採的保障範圍與審查標準,以及事前審查在言論自由體系中的地位。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商業言論管制之違憲審查標準,《中華民國憲法》就此未設明文。依歷來解釋,商品標示與商業廣告屬於商業言論而受言論自由保障;惟國家對之加以限制,並非只要有一般公益目的即可,而必須是為保護重大公益且手段合理必要。(B) 把門檻降為一般公益目的,與解釋所採的標準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本項正確。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係為維護國民健康所課予的標示義務,解釋認其為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B)
本項錯誤。商品標示固屬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而受保障,但對其限制所須具備者為重大公益,而非泛稱的一般公益,本項將門檻降低,為所求。
- (C)
本項正確。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解釋採取事前審查原則上違憲的立場。
- (D)
本項正確。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涵攝步驟
- 題目問的是錯誤者:A、C、D 三項均與解釋所採立場相符;
- B 的前半段沒有問題,錯的是後半段把限制所需的公益由重大公益改寫成一般公益,故 B 為錯誤。
記憶點
商業言論受保障,但保障密度低於政治言論;限制它要的是重大公益,不是隨便一個公益,而事前審查則是原則違憲。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同時處理三件事:商業言論受不受保障、受多高密度的保障、以及事前審查該怎麼看。
第一件事已經沒有爭議。商業言論雖然以營利為目的,但它同時提供消費者作成經濟決定所需的資訊,因此仍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解釋所使用的界定用語相當固定: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即受保障。選項 (D) 幾乎是逐字照抄這個界定,所以是正確的。
第二件事是密度。商業言論與政治言論、學術言論不同,它與個人自我實現、民主意見形成的關聯較弱,因此立法者有較大的形成空間,得為公益目的加以限制。但形成空間較大不等於門檻可以任意降低:解釋在審查商品標示義務與廣告管制時,要求的是為了保護重大公益,且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間須具備合理關聯。選項 (B) 的前半段是對的,後半段把重大公益寫成一般公益,等於把審查密度整個下修,這就是本題唯一的錯點。這種在一句正確敘述裡替換一個限定語的命題方式,是憲法題最常見的陷阱,作答時要把限定語單獨挑出來檢查。
第三件事是事前審查。事前審查使言論在進入公共領域之前即被阻斷,對言論自由的干預強度遠高於事後追懲,因此在憲法上被推定為違憲,僅在極為例外的情形下始有可能被正當化。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即屬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選項 (C) 所述與此立場一致。
至於菸品標示,解釋是從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切入:菸品因其對健康的危害而具有高度的社會關聯性,課予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的義務,屬於財產權所應忍受的社會義務,並非對財產權的過度剝奪,選項 (A) 因此正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標的換成藥物廣告、食品標示或醫療廣告,或把爭點移到管制手段是事前審查、事後追懲還是資訊揭露義務。作答時先定性言論的種類,再定審查密度,最後看管制的時點,三步走完幾乎不會錯。
本題的決定性內容出自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審查標準,並非某一條文的文義。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