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

  1. A消防人員甲於公餘參加某次電視歌唱比賽節目
  2. B大學專任教授乙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
  3. C警察大隊長丙於某日下班後為親戚丁畫符驅魔及解運
  4. D立法委員戊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

正解 B — 大學專任教授乙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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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亦即哪一種活動屬於擔任公職並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哪一些只是公務員在職務以外的一般生活行為。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服公職權所保障的,是人民取得並保有公職身分,以及公職身分上各項權益不受違法侵害的地位。大學專任教授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屬於取得公職並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典型情形,落在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項不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消防人員於公餘參加電視歌唱比賽節目,是職務以外的私人活動,與公職身分之取得或保有無關。

  2. (B)

    本項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大學專任教授借調擔任直轄市教育局局長,係擔任公職而與地方自治團體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其職位之取得與保有受保障。

  3. (C)

    本項不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警察大隊長於下班後為親戚畫符驅魔及解運,屬職務外的私人行為,涉及的是公務員職務外行為的限制,而非服公職權。

  4. (D)

    本項不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該兼任既為憲法所禁止,自不可能是服公職權所保障的內容。

涵攝步驟

  1. 要件是取得或保有公職並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
  2. (A) 公餘參加歌唱比賽與 (C) 下班後為親戚畫符驅魔及解運,都發生在職務之外,不生公職身分的得喪;
  3. (D) 立法委員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為憲法所禁止;
  4. 只有 (B) 借調擔任教育局局長使當事人取得並執行公職,故選 B。

記憶點

服公職權管的是公職身分的取得與保有;下班後的私人活動不在裡面,憲法明文禁止的兼職更不可能在裡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可以拆成三個層次來記。第一層是取得公職的機會,也就是人民在符合資格時得依法定程序擔任公職,國家不得為恣意的排除。第二層是公職身分的保有,包括免職、停職、降級、轉任等對身分或職務所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措施,須有法律依據並踐行正當程序。第三層是與公職身分相結合的權益,例如俸給、退休金與其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一條同時承載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兩項權利,前者指向參加國家考試以取得任用或執業資格的機會,後者指向擔任公職本身。

把三個層次擺好,本題的四個選項就容易歸位。借調擔任直轄市教育局局長,涉及的是一個人是否得以擔任該項公職,正好落在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屬於服公職權的核心地帶。

其餘三項則各自落在別的權利上。公餘參加電視歌唱比賽節目,是公務員在職務以外的活動,其憲法依據是一般行為自由;下班後為親戚畫符驅魔及解運,同樣發生在職務之外,真正的爭點是公務員得否從事職務外活動,而這一層另有法律加以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第 14-3 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由此可見,職務外行為的限制是從公務員身分所生的義務面切入,與服公職權所保障的權利面方向相反。

至於立法委員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是憲法自己設下的兼職禁止,目的在維持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憲法既然明文禁止,該兼職自然不可能同時被憲法當作服公職權的保障內容,這一項的排除理由最為明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公務人員的免職、記大過、考績評定或調職是否屬於得爭訟的事項,問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營事業人員是否為服公職權的主體,以及問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的分界。作答時先問一句:這件事有沒有牽動公職身分的得喪或其核心權益,答案通常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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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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