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5 題

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選舉最有可能是:

  1. A立法委員選舉
  2. B省議員選舉
  3. C縣議員選舉
  4. D區長選舉

正解 C — 縣議員選舉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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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我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區與名額設計,特別是哪一種選舉會在同一選舉區產生四位當選人。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其第 5 項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條文既以各選舉區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達四人為前提,可見縣議員選舉的同一選舉區本來就可能選出四人以上,這正是複數名額選舉區的特徵。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本項可能性最低。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區域立法委員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一個選舉區即只選出一人;全國不分區則依政黨名單投票,不繫於地方選區。

  2. (B)

    本項不可能。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省設省諮議會而非省議會,其議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非由選舉產生。

  3. (C)

    本項為正解。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縣(市)議員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且採複數名額選舉區,同一選舉區出現四位當選人屬常態。

  4. (D)

    本項不可能。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區長固然多由市長依法任用,但《地方制度法》第 83-4 條就山地原住民區定有區長之選舉,並非一律非民選。關鍵在名額:一區只置區長一人,不會出現四位當選人。

涵攝步驟

  1. 事實是同一選區出現四位當選人。
  2. 要件一是該職位須由選舉產生,據此排除任命產生的省諮議會議員;
  3. 要件二是同一選舉區須產生複數當選人,據此排除同額選舉區的區域立法委員與一區一人的區長;
  4. 縣議員選舉兩個要件都符合,故選 C。

記憶點

一個選區選出好幾個人的,是地方民意代表;立委的區域選區一區一人,省早已不設議會,區長則不論任用或選舉都是一區一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四種不同的公職產生方式擺在一起,考的是體系的分辨能力。

第一種是區域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其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所謂同額選舉區,就是選舉區的數目與應選名額相同,因此每一個區域選舉區只產生一位當選人;至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則依政黨名單與得票比率分配,並不繫於某一個地方選區。題幹所設的時點在該制度實施之後,因此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不會出現一區四人的情形。

第二種是省議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其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的立法機關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省諮議會議員,既非民選,題幹所述的選舉自不可能是省議員選舉。

第三種是縣議員。《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其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而同一條在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中,直接以選舉區選出之名額達四人為門檻,《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其第 5 項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由條文自身即可看出,地方民意代表的選舉區是複數名額選舉區。

第四種是區長。《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其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區長原則上由市長依法任用而不經選舉;但《地方制度法》第 83-4 條就山地原住民區明定:「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可見區長並非一律非民選。排除本項的理由因此不在民選與否,而在名額:區公所既置區長一人,不論任用或選舉,同一個區都只產生一位區長,不會出現同一選舉區四位當選人的情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婦女保障名額如何計算、問原住民議員選舉區如何劃分、問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以及問改制為直轄市後鄉鎮市長與代表的職務如何處理。作答時先問這個職位是選出來的還是派出來的,再問它的選區是一區一人還是一區多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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