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法律授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其內容超出授權目的時,牴觸下列何種原則?

  1. A法律明確性原則
  2. B法律保留原則
  3. C授權明確性原則
  4. D比例原則

正解 B — 法律保留原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法規命令的內容超出法律授權目的時,究竟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其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的正當性來自法律的授權,一旦其內容超出授權目的,超出的那一部分即無授權可言;若該部分又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等於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干預人民,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所禁止者。《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就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於其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項非所問。法律明確性原則檢驗的是立法者所制定之規範文字是否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本題的瑕疵不在文字,而在命令有無授權依據。

  2. (B)

    本項為正解。命令逾越授權目的的部分等同沒有法律授權,以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即欠缺法律依據,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3. (C)

    本項非所問。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的是母法的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本題的前提是依法律授權而訂定,瑕疵出在命令逾越授權。

  4. (D)

    本項非所問。比例原則檢驗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相稱;本題並未觸及手段是否過當,而是命令有無授權依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是以命令干預人民自由權利者須有法律授權。
  2. 事實是命令內容超出授權目的,該部分即欠缺授權,與無授權而訂定者無異,落入法律保留原則的射程;
  3. 母法明不明確、文字清不清楚、手段過不過當,都不是本題所呈現的瑕疵,故選 B。

記憶點

命令跑出授權範圍就等於沒有授權;沒有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踩到的是法律保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把這四個原則分清楚,最好的方法是問它們各自在檢驗什麼對象。

法律保留原則檢驗的是有沒有法律依據。凡屬干預人民自由權利的國家行為,均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這是位階的骨架;而《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其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的定義本身就把基於法律授權寫進要件裡,可見它的效力來源不是行政機關自身,而是母法。而逾越授權的界線則由下一項劃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其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的則是母法。法律若要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以限制人民權利,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預見;授權愈是涉及重要事項,明確的要求愈高。這一層的審查對象是立法者,不是行政機關。

法律明確性原則檢驗的是規範文字,而其審查對象是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該條所要求明確者是行政行為之內容,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所拘束之對象並不相同,不宜逕引為後者的條文依據。規範所使用的概念雖不排除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意義須為受規範者所得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比例原則檢驗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包括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三個層次,其審查前提是該行為已經具備法律依據。

把四者排成一條檢驗線就是:先問有沒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再問授權夠不夠明確(授權明確性),接著問規範寫得清不清楚(法律明確性),最後才問手段合不合比例(比例原則)。本題事實停在第一關就出局了:命令的內容超出授權目的,超出的部分沒有依據可言。違反的效果也很清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就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於其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該部分無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公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