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
- A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B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D由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正解 A —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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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以及它與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的差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條文把副院長、各部會首長與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寫成同一組,三者的產生方式相同,都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程序中不需要立法院的同意。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本項正確。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與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採同一程序,與條文所定完全相符。
- (B)
本項錯誤。立法院的同意權在憲法上原本針對的是行政院院長的任命,而不是副院長;副院長的任命並無經立法院同意的程序。
- (C)
本項錯誤。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就行政院院長所設之程序;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該程序已停止適用,更不適用於副院長。
- (D)
本項錯誤。方向恰好顛倒。條文所定者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而非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
涵攝步驟
- 要件是誰提、誰任命、需不需要同意。
- 事實所問的職位是行政院副院長,對應到的條文把它與各部會首長並列,提的人是行政院院長,任命的人是總統,程序中沒有立法院同意這一關,於是四個選項中只有 A 三個環節全部相符,故選 A。
記憶點
行政院院長以外的行政院成員,一律是院長提、總統任命;院長本人則相反,憲法本文原設的立法院同意那一關已經停止適用,現由總統逕行任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只要把行政院的人事程序分成兩層,就不會混淆。
第一層是行政院院長本人。《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是憲法本文所設的提名加同意程序。但這一層已經被修憲改掉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制度下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立法院不再行使同意權,取而代之的是不信任案這一項倒閣機制。
第二層是行政院的其他成員。《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這一條並未被增修條文停止適用,因此仍為現行有效的規定。它的結構是提請與任命兩個動作分屬兩個機關:提請權在行政院院長,任命權在總統,而總統於此並無主動挑選之權。這樣的設計呼應了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地位:既然責任由院長承擔,人事的形成權自應歸於院長。
此外,副院長在制度上還有一個特別的功能。依前引增修條文的規定,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而總統尚未任命新院長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因此副院長並非單純的襄助職,而是行政院持續運作的接續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總統對行政院院長人選有無限制、問行政院院長是否須因立法院改選而總辭、問覆議與不信任案的門檻與時限,以及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事的提名同意程序拿來與行政院對照。作答時記住一句話:現行制度下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是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的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這一族;行政院正好相反: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院內其他成員則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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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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