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之總統至檢察署接受訊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總統得如何回應?

  1. A拒絕或不予理會
  2. B請副總統代理應訊
  3. C得要求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之
  4. D得僅以書面回覆檢察官之訊問

正解 C — 得要求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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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總統於他人為被告之刑事案件中被以證人身分傳喚時,依大法官解釋其得以何種方式應訊。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所及者,是以總統本人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訴追程序;至於他人為被告的刑事案件,總統原則上仍有作證的義務,不能一概拒絕。但總統為國家元首,其職務不宜任意中斷,且涉及國家機密者另有特權可資主張,因此在作證的方式上應予特別安排:得要求由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之,而不必親自前往檢察署接受訊問。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本項錯誤。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不及於他人為被告的案件,其就他人案件所知之事實仍有作證義務,不得拒絕或不予理會。

  2. (B)

    本項錯誤。作證是就本人親身見聞的事實陳述,具有一身專屬性,無從由副總統或任何他人代理。

  3. (C)

    本項正確。基於元首職務的特殊性,訊問的地點應遷就總統之所在,由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之,兼顧作證義務與職務運作。

  4. (D)

    本項錯誤。解釋所肯認的是變更訊問的地點,而不是把言詞訊問改成書面回覆;以書面代替訊問將使對質與追問的功能落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先定性:本案總統的身分是證人而非被告,故刑事豁免權不生排除作證義務的效果。
  2. 第二步問作證義務有無例外:涉及國家機密者另有特權,本題並未設定此一事實。
  3. 第三步問履行方式:基於元首職務的特殊性,應由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於是四個選項中只有 C 同時滿足有作證義務與方式應特別安排這兩個要求。

記憶點

總統當被告有豁免,當證人沒有;不能不理、不能代理、不能只寫書面,而是檢察官走過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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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處理的是兩項不同制度的交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以及證人的作證義務。

先看刑事豁免權的射程。它的目的在維護國家元首的尊崇地位與職務的順利運作,避免刑事訴追程序癱瘓元首職務,因此其保護的是總統本人被追訴的情形,屬於程序上的暫時障礙,並不使犯罪成立與否的實體認定受到影響,也不及於總統的犯罪所得或共犯。既然它保護的是被追訴的地位,當總統不是被告而只是證人時,這一項特權自然無從發動。這是本題第一個必須釐清的層次,選項 (A) 就是在這一層出錯。

再看作證義務。作證是國民對司法的協力義務,其核心在於就親身見聞的事實作真實陳述,並接受詰問與對質。這項義務具有高度的一身專屬性:證人所知的內容無法由他人代為知悉,因此不可能委由代理人履行,選項 (B) 的錯誤即在於此。同樣的理由也說明了為什麼不能單純以書面回覆取代訊問:書面回覆無法即時追問,也難以確認陳述的真實性與完整性,選項 (D) 因此也不可採。

最後看調和的方式。解釋在肯定總統有作證義務的同時,也注意到元首職務不宜任意中斷,因此在程序上採取的處理是變更訊問的地點,也就是由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之。這種安排既不免除義務,也不使職務中斷,是典型的程序上折衷。此外,若訊問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總統另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而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資料,其有無理由則須經一定的程序審查,這一點在本題並未設定,但常成為另一種考法。

把本題的解題順序寫下來就是:先問總統在本案是被告還是證人,再問有無得拒絕證言的特權事由,最後才問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步分開,四個選項就會自動歸位。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制度安排,法條文字本身並未就元首作證的方式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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