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
  2. B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的預算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3. C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必須辭職
  4. D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即得逕行解散立法院

正解 D —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即得逕行解散立法院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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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增修條文所建構的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特別是不信任案通過之後,解散立法院的權限究竟屬於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其第 5 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解散立法院的權限屬於總統,且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為之;行政院院長至多只能於提出辭職時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D) 把這項權限移到行政院院長身上,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本項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不須經立法院同意,而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

  2. (B)

    本項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3. (C)

    本項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4. (D)

    本項錯誤。解散立法院的權限在總統,行政院院長並無逕行解散之權,其所得為者是於辭職時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為所求。

涵攝步驟

  1. 事實是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2. 第一個效果落在院長身上,他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3. 第二個效果是解散權的發動條件成就,而發動解散的主體依條文是總統。
  4. (D) 把主體換掉,於是成為錯誤敘述。

記憶點

倒閣之後院長要走人,解散立法院的按鈕卻在總統手上,而且要先諮詢立法院院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涉及的是我國半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互動的三組機制,把它們的主體與門檻整理清楚,這一類題目就變成送分題。

第一組是任命與負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同意權已被取消,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兩者並不矛盾:責任政治的落實方式由事前的同意改為事後的質詢、覆議與不信任案。

第二組是覆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可見覆議的客體限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三者,發動須經總統核可,維持原案的門檻則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組是不信任案與解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條文寫得很清楚:院長辭職是義務,呈請解散是選項,而真正宣告解散的是總統。與此相對應的規定則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其中還設有諮詢立法院院長、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以及解散後六十日內改選等程序要求。

把三組機制的主體排一次:任命是總統,覆議是行政院加總統核可,倒閣是立法院,解散是總統。本題選項 (D) 正是把最後一個主體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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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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