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
- A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B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C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D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正解 C — 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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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所須踐行的提議人數與審查決定人數。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條文把兩個數字都寫死了:提議須監察委員二人以上,審查及決定須九人以上,兩者齊備始得提出彈劾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本項錯誤。提議二人以上部分固然與條文相符,但審查及決定的門檻是九人以上,並非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 (B)
本項錯誤。審查及決定九人以上部分與條文相符,但提議人數為二人以上,並非三人以上。
- (C)
本項正確。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兩個數字都與條文所定相同。
- (D)
本項錯誤。提議人數與審查決定的門檻兩處都與條文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有二:提議人數達監察委員二人以上,審查及決定人數達九人以上。
- 把四個選項逐一代入,(A) 第二個要件不符,(B) 第一個要件不符,(D) 兩個要件都不符,只有 (C) 兩個要件同時滿足,故選 C。
記憶點
監察院彈劾一般公務人員是二人提議、九人審查決定;把二換成三或把九換成三分之一,都是命題者換過的數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數字,但真正該記住的是這組數字在憲法上的演變與體系位置。
憲法本文原本的規定是這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98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提議只要一人。修憲之後,提議門檻被提高,《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條文自己寫明不受憲法本文該條之限制,這是修憲條文排除本文適用的典型體例,考試也常直接問這一句。
再看彈劾權的體系。監察院的職權在修憲後有所調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同意權已經移給立法院,監察院所餘者為彈劾、糾舉與審計。至於監察委員本身的產生,《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彈劾的對象也要分辨。前述二人提議、九人審查決定的規定,適用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至於監察院本身的人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4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則早已改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再屬於監察院的權限。
把三組數字排在一起最容易記:監察院彈劾一般公務人員是二人提議、九人審查決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監察院的糾正案則須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作答時先確認被彈劾的對象是誰,再套對應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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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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