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大法官雖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仍與一般司法裁判不同,故不具法官地位
  2. B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審判之一環,亦屬憲法上法官
  3. C大法官有固定任期,與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有別,故非憲法上法官
  4. D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之職位均屬憲法第 81 條之身分保障對象

正解 B — 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審判之一環,亦屬憲法上法官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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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大法官在憲法上是否具有法官地位,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身分保障所及的對象。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但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判斷是否為憲法上之法官,關鍵在其是否行使審判職權並受獨立審判之保障,而不在終身職待遇之有無。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為裁判,同屬審判之一環,故仍為憲法上之法官。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項錯誤。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正是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不能反過來作為否定法官地位的理由。

  2. (B)

    本項正確。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其職權行使仍屬審判之一環,並受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故亦屬憲法上法官。

  3. (C)

    本項錯誤。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任期則定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而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這是憲法增修條文所設的特別安排,屬於待遇與任期的問題,並不影響其憲法上法官的身分。

  4. (D)

    本項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所保障者為法官的審判職務與身分,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之職位屬司法行政上的職務分配,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不在該條身分保障之列。

涵攝步驟

  1. 判準是行使審判職權並受獨立性保障。
  2. 大法官之職權行使符合此一判準;
  3. 任期與終身職待遇只是制度差異而非判準,故 (A)(C) 推論方向錯誤;
  4. (D) 的院長與庭長之職位屬司法行政職務,故選 B。

記憶點

判斷是不是憲法上的法官,看的是有沒有在審判、獨不獨立;任期與終身職是待遇問題,庭長則是行政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拆的是憲法上法官這個概念的判準,以及它與大法官、法院院長庭長之間的關係。

先看大法官的制度定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其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其第 2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由這兩項可知,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任期則定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但終身職待遇的有無,與是不是憲法上的法官,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憲法上法官的判準,在於其是否行使審判職權、是否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大法官的職權範圍相當清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其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解釋憲法與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都是就具體聲請所為的合議裁斷,性質上屬於審判權的行使。大法官解釋因而認為,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同為審判之一環,屬於憲法上之法官。

再看院長與庭長。《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一條保障的是法官的審判職務與其身分,使其不因裁判內容而遭受不利。法院院長與各庭庭長則是在法官身分之外,另行擔任司法行政上的職務,其職務的調整屬於行政管理事項,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並不在這一條的身分保障範圍之內;但擔任院長或庭長的人如果本身具有法官身分,其法官身分本身仍受保障,兩者要分開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法官的職務調動、遷調與評鑑是否受身分保障、問法官的懲戒程序,以及問憲法法庭與大法官會議兩種程序的差異。作答時務必先確定爭點是身分還是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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