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 A經濟部
- B臺東縣政府
- C司法院
- D立法院
正解 A — 經濟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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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考試當時施行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哪些機關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以及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如何提出。
正解理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經濟部隸屬於行政院,屬有上級機關之部會,其聲請必須經由行政院層轉,並由行政院決定是否轉請,因而不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相對地,司法院與立法院同為憲法上之最高機關,臺東縣政府則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均無應層轉之上級機關,得逕行聲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本項不得自行聲請。經濟部為行政院所屬之部,有上級機關存在,依前開規定其聲請須經由上級機關層轉,為本題所求。
- (B)
本項得自行聲請。臺東縣政府為地方機關,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時,得聲請解釋憲法。
- (C)
本項得自行聲請。司法院為憲法上之最高司法機關,其上並無應層轉之上級機關。
- (D)
本項得自行聲請。立法院為憲法上之最高立法機關,其上同樣沒有應層轉之上級機關。
涵攝步驟
- 要件是該機關有無應層轉之上級機關。
- 經濟部之上有行政院,要件成立,因而不得自行聲請;
- 司法院與立法院為憲法上的最高機關,臺東縣政府則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三者之上都沒有依前開規定應層轉的上級機關,要件不成立,得自行聲請。
- 故不包括者為經濟部,選 A。
記憶點
部會要請示行政院才能上去,五院與地方政府則自己就能敲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聲請解釋憲法的兩道關卡放在一起考:誰有聲請資格,以及具備資格者要走什麼程序。
第一道關卡是聲請事由與主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就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於其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這一款把主體寫成中央或地方機關,因此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同樣具備聲請資格,本題的臺東縣政府即屬之。同一項另設有人民、法人或政黨的聲請途徑,以及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聲請途徑,主體與事由都不相同。
第二道關卡才是本題的關鍵。《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這一條設計的用意有二:其一是使行政體系內部先行過濾,避免下級機關動輒以釋憲程序處理本可循內部途徑解決的問題;其二是尊重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權,若該疑義本應由上級機關依職權解決,就沒有進入釋憲程序的必要。經濟部是行政院所屬的部,正是這一條所稱有上級機關者,因此縱使它在行使職權時確實發生適用憲法的疑義,也必須經由行政院層轉,而行政院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
另一種常見的變化題,是把主體換成法院。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另有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解釋的途徑,《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其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這一條與層轉的規定分屬不同的軌道,不可混用。
最後要注意程序上的效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其第 3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不合規定的聲請不會被實體審查,而是直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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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