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
- A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
- B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爭議
- C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法律解釋之爭議
- D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
正解 D — 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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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大法官解釋的審查客體範圍,以及法院或法官聲請解釋時所得指向的對象。
正解理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其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該項所寫的聲請對象是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而判例是法院就具體案件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並非法律或命令;依考試當時的實務,法官尚不得逕以判例違憲為由聲請解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本項屬審查客體。《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得循此途徑處理。
- (B)
本項屬審查客體。《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就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間受理訴訟權限見解歧異者,明定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類爭議確為解釋之客體。
- (C)
本項屬審查客體。行政院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持見解不同,屬中央機關間適用法律的見解歧異,得循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途徑聲請解釋。
- (D)
本項非屬審查客體。法院聲請解釋的規定把對象寫成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判例並不在其中,故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為本題所求之非屬者。
涵攝步驟
- 要件是爭議標的落在得聲請解釋的對象範圍內。
- (A) 的標的是自治條例與法律的牴觸疑義;
- (B) 是機關間的職權爭議;
- (C) 是機關間適用法律的見解歧異;
- (D) 的標的則是判例,而法院聲請解釋的對象依條文為法律或命令,故選 D。
記憶點
法官抱著案子上來,能指的是法律或命令;判例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這一條路當年還沒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把大法官的權限分成三塊來看,再逐一比對四個選項。
第一塊是憲法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就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於其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可見規範審查的客體被寫成法律與命令兩類。地方自治法規的部分則另有明文,《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選項 (A) 即落在這一塊。
第二塊是機關爭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就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於其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就審判權歸屬所生的爭議,涉及不同審判系統之間權限的劃分。這一條路在訴訟法上另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選項 (B) 屬之。
第三塊是統一解釋。除違憲審查外,大法官並掌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時,得循此一途徑聲請解釋。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同一法律的解釋發生歧異,即屬此類,選項 (C) 因而也在大法官的權限之內。
剩下的選項 (D) 則要回到法院聲請解釋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其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條文所寫的聲請對象是法律或命令;判例的性質是法院就具體個案所表示並經選編的法律見解,其形式既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的命令。因此在本題考試的年度,法官以判例違憲為由聲請解釋,並不在既有的聲請途徑之內;至於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判例聲請解釋,則是另一條不同的軌道,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單一條文的文義,而在當時實務對聲請對象所採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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