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憲法係基於水平權力分立而作此規定
- B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C鄉(鎮、市)亦享有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 D縣有立法權
正解 D — 縣有立法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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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就地方自治所設規定的對象與內容,以及省與鄉(鎮、市)在現行法上的地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其第 2 項規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縣的立法權由憲法直接規定,並交由縣議會行使,(D) 所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本項錯誤。憲法就中央與地方權限所為之劃分,處理的是不同層級之間的分工與制衡,屬垂直方向的權力分立,而不是同一層級機關之間的水平權力分立。
- (B)
本項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就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既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即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C)
本項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鄉(鎮、市)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其條文依據是這一部法律;相對於此,縣的立法權則由憲法直接規定,兩者的規範層次不同。
- (D)
本項正確。憲法明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縣因而享有憲法層次的立法權,為本題所求之正確敘述。
涵攝步驟
- 把四個選項各自對回規範:(A) 問的是分權的方向,中央與地方之間是垂直而非水平;
- (B)(C) 問的是主體地位,前者被法律明定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後者的自治團體地位由法律賦予;
- (D) 問的則是權限,而縣的立法權在憲法上有直接的規定,於是只有 (D) 與規範相符,故選 D。
記憶點
憲法把省與縣的立法權分別交給省議會與縣議會,縣的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使;省已被精簡為派出機關,鄉鎮市的自治團體地位則由法律賦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把憲法層次與法律層次的地方自治分開處理。
先看憲法層次。憲法在地方制度一章裡,就省與縣的自治分別設有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其第 1 項規定:「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 113 條,其第 2 項規定:「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到了縣的層次,《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其第 1 項規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其第 2 項規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由這一組條文可以看出,憲法就省與縣分別設計了自治的架構,並把立法權分別交給省議會與縣議會。這也是選項 (D) 正確的依據:縣的立法權是憲法直接規定的,並非法律所創設。
再看修憲之後的變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其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的自治組織被取消,省政府轉為派出性質的機關。這一層變動在法律上被明白寫出,《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就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選項 (B) 因而錯誤。
接著看鄉(鎮、市)。鄉(鎮、市)的自治團體地位,其條文依據落在法律這一層,《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正因為地位來源不同,鄉(鎮、市)的自治在制度上得由立法者形成與調整,這與縣的憲法保障地位並不相同,選項 (C) 因而錯誤。
最後是選項 (A) 的分權方向。權力分立可分為水平與垂直兩個方向:水平方向處理的是同一層級內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之間的分工與制衡;垂直方向處理的則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劃分,地方自治正屬於後者,並兼具保障地方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功能。把方向搞反,是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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