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大學生甲不服學校之退學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2. B公務員乙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3. C役男丙不服兵役主管機關有關緩徵之複核結果,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4. D受刑人丁不服監獄對其所為之禁止通訊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 B — 公務員乙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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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措施時,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兩條軌道的分流。

正解理由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該法把救濟切成兩條軌道,其中復審的對象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依 108 年考試當時的司法實務見解,年終考績評定為乙等未改變其身分關係,走的是申訴、再申訴,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B) 因此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退學處分足以改變學生之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得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提起行政爭訟。

  2. (B)

    敘述錯誤。考績乙等之評定是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當時之司法實務見解,其救濟途徑為申訴、再申訴。

  3. (C)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兵役體位之判定與相關複核結果對役男權益有重大影響,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4. (D)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監獄對受刑人所為涉及其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處分,受刑人得請求司法救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復審之門檻為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2. 要件二,考績乙等之評定未改變身分關係;
  3. 效果,循申訴、再申訴救濟。

記憶點

動到身分關係走復審接行政訴訟,只動到工作條件走申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真正在測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雙軌設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同一部法把救濟切成兩條:一條處理行政處分,一條處理管理措施與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該項把復審的對象鎖定在行政處分上,分水嶺因此是所爭執者是不是行政處分,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有多不服。程序的主管機關則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兩條軌道的終點也不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該條把行政訴訟接在復審這一條軌道上;申訴、再申訴則以再申訴決定作為程序的終點。能不能接上行政訴訟,仍要回到《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要有公法上爭議,且能歸入三種訴訟類型之一。

考績制度本身也提供了判斷線索。《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績是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所為之考核與比較;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乙等的效果落在俸級晉敘與獎金,未及於身分——同項第 4 款的丁等則是免職,那才是身分關係的變動。另可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該項保障的是提起救濟不受報復,而不是把所有不利措施都送進行政訴訟。

沿革上要提醒的是,本題以 108 年 8 月之考試日為準;司法實務對公務人員救濟範圍的界線其後仍有推移,作答時應以該年度當時之見解為準。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以免職處分、記大過或平時考核出題,此時因是否改變身分關係而結論可能相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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