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

  1. A國家為規範人民利用土地從事建築行為,制定建築法
  2. B人民就特定之建築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3. C公立學校之學生利用學校圖書館
  4. D基隆關稅局核發稅單,命義務人繳納

正解 A — 國家為規範人民利用土地從事建築行為,制定建築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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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抽象的一般規範與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之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法律關係要在特定當事人與具體事件之間才會發生。《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該項用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事項抽象三個要素描繪出規範層次的行為;(A) 所述國家為規範人民利用土地從事建築行為而制定建築法(該法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同樣是就一般事項對多數不特定人民所為之立法,它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依據,本身還沒有在特定人與國家之間形成權利義務;(A) 因此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不發生。制定建築法屬抽象、一般之規範制定行為,尚未指向特定人之特定事件。

  2. (B)

    會發生。人民就特定之建築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申請人與主管機關間即就該筆申請事件形成具體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3. (C)

    會發生。公立學校之學生利用學校圖書館,是就特定使用人、特定利用行為所生之公法上利用關係。

  4. (D)

    會發生。《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核發稅單命義務人繳納,即在特定義務人身上創設具體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特定之當事人→ (A) 的規範對象是多數不特定人民;
  2. 要件二具體之事件→ (A) 處理的是一般事項;
  3. 效果→ 尚未形成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

記憶點

法律是關係的模子,申請與處分才是把模子填成具體關係的那一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的骨幹是規範層次與個案層次的兩分。《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與法律雖然位階不同,但在這個對照裡站在同一邊:對象是多數不特定人,事項是一般的、抽象的。題幹所稱之建築法,是國家為規範人民利用土地從事建築行為而制定;就其為法律這一點而言,對象即是多數不特定人,不指名任何一個人(該法內容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

個案層次則靠具體事件把當事人特定下來。《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稅單一旦核發,義務人是誰、金額多少、期限到哪一天都被確定,接下來才有逾期不履行與移送執行的問題。申請案也是同一個道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該項預設了一個已經存在的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這正是具體法律關係的樣子。

第三個層次是校園內的利用關係。學生使用學校圖書館,是就特定人、特定利用行為所生之公法上利用關係,與單純的陳情不同;《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陳情人與機關間並不因此當然發生給付或容忍的具體義務,這一點常被拿來與利用關係對照出題。

訴訟上如何驗證有沒有具體關係,《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訴訟的標的必須是一個成立或不成立的公法上法律關係;若當事人只是不滿某部法律的內容,就找不到可供確認的具體關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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