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請求權之發生,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 B請求權未獲實現,人民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行政執行
  3. C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
  4. D請求權不因原權利人死亡而當然消滅

正解 D — 請求權不因原權利人死亡而當然消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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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法上請求權的發生原因、消滅時效期間,以及權利人死亡後的繼受。

正解理由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原則上得由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之人承受,不因原權利人死亡而當然消滅。《訴願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兩條都以權利仍在、只是換人行使為前提,可見死亡影響的是行使主體;(D) 因此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無明文,依實務見解仍得成立,可見請求權之發生不以法律明文為限。

  2. (B)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移送行政執行的是主管機關,人民不是該項的移送主體。

  3.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為人民時是十年,五年是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情形。

  4. (D)

    正確。依《訴願法》第 87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權利人死亡時由繼受之人承受,請求權並未隨之消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 人民對機關之給付請求;
  2. 要件二原權利人死亡→ 由依法繼受之人承受。

記憶點

人民十年、機關五年;死亡的是人,不是請求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法上請求權的三個考點,這一題一次問完。第一個是發生原因。除了個別法律的明文,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契約與國家賠償都能生出請求權,而其中的明文程度並不相同:國家賠償是有明文的,《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該項直接以賠償請求權為法定概念並為它定時效;至於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是實務與學說長期承認的。條文能給的只是其中一個側面:《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該項處理的是同條第 1 項那個法定返還義務的返還範圍,把範圍的計算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並不是在講請求權從哪裡發生。

第二個是時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是機關五年、人民十年的分流設計,考題最愛把兩個數字對調。特別法另有規定時仍優先適用,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1 條柱句規定:「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該條就把慰問金、涉訟輔助費用與加班費等分成十年與二年兩組。

第三個是繼受。《訴願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兩條分別在訴願程序與復審程序上肯認繼受,法理是一致的:財產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具有可讓與性與可繼承性,與專屬一身的身分上權利不同。

最後是執行途徑。《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該項把經主管機關移送寫成要件,人民對機關的請求權若未獲實現,走的是行政訴訟中的給付訴訟,而不是自己去分署聲請執行。這一組對比幾乎每年都以選項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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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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