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 A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 B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正解 C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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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機關與機關內部所設委員會的區別,判準是有無單獨的法定地位。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組織法律設置,並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成決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的決定是由它作成而非由考試院作成,此即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這一要素;(C) 因此是行政機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是。《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各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而在內部設置的審議組織,訴願決定仍以該機關名義作成。
- (B)
不是。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是設於財政部內的懲戒審議組織(《會計師法》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未取得對外獨立之法定地位。
- (C)
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保障事件由保訓會審議決定,該會以自己的名義作成決定而非由考試院作成;其單獨法定地位的依據在該會的組織法律,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
- (D)
不是。依《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分別設於主管機關與各該地方政府之內,處理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的組織。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保訓會以自己名義作成保障事件決定;
- 要件二單獨法定地位→ 依組織法律設置並獨立行使職權。
記憶點
名字裡有委員會不代表是機關,要看有沒有自己的組織法規、預算與印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分界,是行政組織法每年必考的基本盤。《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三個要素裡最難的是單獨法定地位:實務上以有無獨立之組織法規、編制、預算與印信作為外部辨識標準;欠缺這些的,就只是機關的內部單位或任務編組,其作成的決定必須掛在所屬機關名下。
本題的三個誘答都屬於後者。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它是各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而設,決定書上的名義人是該機關而不是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該條把它設在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之內,委員多為外聘之公正人士,性質接近爭議處理的合議制內部組織。
相對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自己的組織法律,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以自己的名義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該項把審議規則的訂定權放在考試院,審議決定本身則由保訓會作成;要注意的是,這一項講的是規則的訂定權,不是保訓會的組織地位——後者的依據在該會的組織法律,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
另一個容易與本題混淆的類型,是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團體。《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它們本身不是行政機關,只是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考題常把視為與是對調,或把獨立機關、行政法人一併列入選項,要求辨別各自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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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