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依據,始得改制設立之
- B原行政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應結算年資,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進用
- C改制後之行政法人應自籌財源,政府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核撥補助
- D人民對改制後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改制前之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正解 A — 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依據,始得改制設立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行政法人的設立依據,以及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時的人員、經費與救濟處理。
正解理由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該項把行政法人定性為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在地方層級,《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可見中央須有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地方則須有自治條例;(A) 因此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41 條第 2 項,中央以組織法律、地方以自治條例為設立依據。
- (B)
錯誤。《行政法人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原機關(構)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行政法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構)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原機關公務人員得選擇不隨同移轉,並非一律結算年資後移轉繼續進用。
- (C)
錯誤。《行政法人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本得核撥經費,只是須依法定預算程序並受審計監督。
- (D)
錯誤。《行政法人法》第 39 條規定:「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行政法人之處分,是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而非向改制前之行政機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中央須有組織法律;
- 要件二地方設立→ 依《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制定自治條例。
記憶點
中央靠法律、地方靠自治條例,訴願找監督機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法人是介於行政機關與私法組織之間的第三種組織形式,考點集中在設立依據人員權益財務監督與權利救濟四塊。
設立依據方面,《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定義句裡的三個限制說明它不是任意可以創設的。《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地方之所以要用自治條例,是因為設立行政法人涉及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屬應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事項。
人員權益方面,《行政法人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人由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關(構))改制成立者,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隨同移轉者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願移轉者則依《行政法人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原機關(構)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行政法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構)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把兩條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出 (B) 把得選擇寫成了應移轉。
財務與監督方面,《行政法人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政府不但可以補助,補助達一定比例時還要送立法院審議。監督關係則見《行政法人法》第 3 條規定:「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定之。」這正是 (D) 的訴願管轄之所以指向監督機關的組織法基礎。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