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由行政程序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變動之
  2. B上級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其下級機關辦理,為行政委託
  3. C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限委任其他機關辦理時,未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者,該權限委任效力未定
  4. D原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其他機關辦理,而喪失管轄權

正解 D — 原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其他機關辦理,而喪失管轄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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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管轄恆定原則,以及委任、委託與委辦的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該條把喪失管轄權限定在法規或事實變更的情形。權限委任則是另一回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任只是把權限之一部交由下級機關執行,原管轄機關的管轄權並未因此移轉消滅;(D) 把兩者的關係說對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的設定與變更保留給法規,行政程序當事人無從以協議變動。

  2.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上級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委由下級機關辦理,是委任而不是委託。

  3.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該項所定者是公告並刊登的義務,未踐行者依實務見解不生委任之效力,並非效力未定。

  4. (D)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原管轄機關僅於法規或事實變更時喪失管轄權,權限之一部委任並不生此效果。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的標的只是部分權限;
  2. 要件二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執行主體改變;
  3. 效果→ 原管轄機關的管轄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仍然存續。

記憶點

委任給下級、委託給不相隸屬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給民間;管轄權只有法規動得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管轄恆定是行政組織法的第一道鐵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它把管轄權的來源鎖在法規上,因此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機關之間的私下商定,都不足以變動管轄。與此配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機關對自己有沒有管轄權必須依職權調查,沒有的就移送,而不是等當事人主張。

權限的移轉共有三種法定形式,考題最愛在名稱上設陷阱。《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對下級是委任,對不相隸屬機關是委託,對民間團體或個人則是委託行使公權力。三者都要求公告,前兩者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三者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與刊登是使外界得以知悉管轄變動的程序要求。

本題 (D) 所稱的效果,要與《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對讀。該條處理的是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屬於管轄權本身的消滅;委任則只是執行權限的下放,原機關仍是法定管轄機關,這也是實務上仍以原機關為權限歸屬主體的理由。

最後,管轄權有爭議時如何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同一考點常改以土地管轄、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的方式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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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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