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始得為之
  2. B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3. C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在法律無特別規定之情形下,亦享有自主組織權
  4. D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自治權受上級監督機關侵害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 A —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始得為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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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分野,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法規訂定權與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該款把自治事項界定為得自為立法並執行的事務,不以個別法律授權為前提。《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該條把自治事項與法律授權兩者並列;(A) 把自治事項也綁上法律依據,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辦理自治事項本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不以法律依據為必要。

  2. (B)

    敘述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辦理自治事項均得訂定。

  3. (C)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規定:「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該款所定之組織事項並未依自治或委辦而區分,法律無特別規定時,辦理委辦事項所需之執行組織仍由其自主決定。

  4. (D)

    敘述正確。《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自治權受上級監督機關之處分侵害時,得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自治事項→ 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之事務;
  2. 要件二制定自治法規→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無須法律逐項授權。

記憶點

自治事項自己立法自己執行,委辦事項受上級指揮監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自治事項的三個特徵寫得很清楚: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自負政策規劃與行政執行責任。與之對照的委辦事項,則是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交付、非屬該團體自己的事務。這一組定義是本題所有選項的共同前提。

在法規訂定權上,《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兩條合看,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來源包括法定職權與法律授權兩支。因此 (A) 所稱須有法律之依據始得為之,把或讀成了且。

組織權的部分,《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規定:「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既以自治條例定之,法律未特別規定執行組織時,地方即保有自主形成的空間。

救濟上,《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本身即為公法人,《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它得以自己名義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至於自治法規的合法性控制,《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這是監督權與自治權的界線,也是同一考點常見的延伸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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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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