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2. B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3. C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4. D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正解 C —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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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務人員在人事法制上的適用差異與懲戒。

正解理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故第 18 條所定這一類政務人員一旦違反本法,即依第 16 條逐字所列之法規懲戒或懲處;《公務員懲戒法》本身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C) 稱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是全稱否定,與前引二條之明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2 項,「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始「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可見政務人員須先轉任始能參加年終考績。

  2. (B)

    敘述正確。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另依專法辦理,不循常任文官之退休資遣撫卹法制;該二法均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

  3. (C)

    敘述錯誤。理由見前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與第 16 條。

  4. (D)

    敘述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政務人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不在該條所稱公務人員之列。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準用主體→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所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
  2. 要件二違反效果→ 同法第 16 條所列之懲戒或懲處法規;
  3. 效果→ (C) 之全稱否定與此不符。

記憶點

政務人員躲得掉考績與任用,躲不掉懲戒。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常任文官的人事法制由考試權體系掌理,而這份清單換過一次。《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該條已被明文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與本文對照,第 1、2 款所列事項仍由考試院掌理,第 3 款則把任免(本文作任用)、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限縮為其中的法制事項;而這組對照並未走完——本文最後的養老一項,在增修條文第 6 條全文未再出現,該條對其歸屬未著一字;政務人員則不經考試及任用程序產生(此為通說,本題可引條文無通則明文),因此上述法制原則上與其無涉。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同法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政務人員不在其列,故同法第 18 條另設準用規定。準用之後,同法第 16 條即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故至少對同法第 18 條所定之政務人員,(C) 之全稱否定為誤;《公務員懲戒法》本身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

懲戒權歸屬另有明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另有可補強者:《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柱句就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之停職,明文「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同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後者所列僅三種首長,不含村(里)長。

考績法的界線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2 項:「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始「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政務人員要參加年終考績,前提是先轉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保障法的界線則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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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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