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作成之規範,下列何者之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A法規命令
- B自律規則
- C裁量基準
- D行政規則
正解 B — 自律規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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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方自治團體各類規範的訂定程序,何者落在行政程序法的射程之外。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該項所列的每一種行為都以行政機關為主體。《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的訂定與發布主體都是地方立法機關,屬議會自律的範疇,其訂定程序自不落在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內;(B) 因此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適用。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訂定法規命令是該項明列的行政程序。
- (B)
不適用。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並發布,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機關之行為。
- (C)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裁量基準是行政規則之一種,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D)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規則之下達,該法設有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議會與政府分屬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 要件二,自律規則之訂定主體為地方立法機關;
- 效果,其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記憶點
自律規則是議會家規,訂定不歸行政程序法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要把地方自治團體兩個機關、四種規範的地圖畫出來。行政面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其下位的裁量基準都由它訂定;立法面由地方立法機關負責:自治條例的議決,以及規範議會內部運作的自律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該項把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明列為行政程序,因此 (A)(C)(D) 三者都落在該法射程之內。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見《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規則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而裁量基準的定位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它與解釋性規定同屬行政規則,發布方式因此適用行政規則的規定而非法規命令的規定。
自律規則的性質則完全不同。《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它由議會自行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內容是議事與紀律的自我拘束,訂定與發布的主體自始就不是行政機關;權力分立下對議會自律的尊重,是這個安排的理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為,或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列入選項,問其訂定或作成程序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也有題目改問自律規則牴觸上級自治法規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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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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