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行政規則包括機關內部組織之一般性規定、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B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準用法規命令之相關規定
- C行政規則可區分為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及間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兩種類型
- D裁量基準以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方式發布之,毋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正解 A — 行政規則包括機關內部組織之一般性規定、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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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規則的定義、種類與生效方式。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兩款合起來,行政規則正好涵蓋機關內部組織之一般性規定、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A) 的敘述與這兩款完全對得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行政規則涵蓋內部組織之一般性規定、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行政規則的作成與發布方式由該條自行規定,與法規命令另有其程序規定。
-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該項的定義本身即以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為要素。
-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裁量基準除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外,仍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內部組織、事務分配等一般性規定;
- 要件二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記憶點
行政規則兩大類:對內管家務的,與對下統一見解、統一裁量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是行政立法的兩條軌道,本題把兩條軌道的每一個環節都拿來當誘答。
定義上,《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前者的關鍵字是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後者則是基於法律授權與多數不特定人民。因此 (C) 所稱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行政規則,與定義句本身相衝突;學理上所講的行政規則對外間接效力,是透過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而發生,並不是行政規則自己直接產生對外效力。
種類上,《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1 款是組織性、作業性的行政規則,第 2 款則是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兩款的效力範圍與發布要求並不相同。
程序上,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須踐行公告、陳述意見等程序;
行政規則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以下達為原則,第 2 項所指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另須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效力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拘束的對象是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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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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