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處分之作成,僅限於有裁量權時,始得附加附款
- B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得以該要件作為附款之內容
- C附款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D行政處分之作成有裁量權者,附加附款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正解 A — 行政處分之作成,僅限於有裁量權時,始得附加附款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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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附款的容許要件與界限。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該項前段固然以有裁量權為附款的原則情形,但後段另外開了兩扇門: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可見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在該項後段所定情形下同樣得附加附款;(A) 把附款限縮成只有裁量處分才能為之,與該項後段不合,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後段,無裁量權時仍有兩種得為附款的情形。
- (B)
敘述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後段,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作為附款內容者,本即該項所明列。
- (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附款須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不當聯結禁止。
- (D)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該條只設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與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這兩道界限,本身沒有寫到比例原則;附款既屬裁量權行使的一環,自受該兩道界限之拘束,至於比例原則這一層,其明文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政處分之作成→ 可能為裁量處分或羈束處分;
- 要件二附款之容許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裁量處分為原則、羈束處分於後段所定情形亦可。
記憶點
附款不是裁量處分的專利,羈束處分也有兩扇門可以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附款的容許性,條文寫得比多數人記憶中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把這一項拆開來看:原則是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例外有二,一是法律有明文規定,二是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第二種例外在實務上很常見,例如許可尚欠某項法定要件時,機關以負擔要求申請人限期補足;這時附款不但沒有擴張機關的權限,反而是在確保法定要件被滿足。
界限則有三道。第一道是目的拘束與不當聯結禁止,《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二道是裁量的一般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該條寫下的只有兩件事: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以及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學理上所稱的裁量逾越與裁量濫用,正好對應這兩句,至於裁量怠惰則不在這一條的文字裡。第三道是誠信與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機關不得以附款迂迴地取回其先前所給予的信賴基礎。
附款既然是行政處分的一部分,其法律性質仍取決於它所附麗的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負擔本身通常被認為具有獨立的處分性,得單獨爭訟;期限與條件則多被認為與本體處分不可分,須連同本體一併爭訟。這一組區別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延伸考法,也是實務上判斷附款可不可以單獨撤銷的關鍵。
最後提醒版本問題:本題所引之《行政程序法》條文,一律以 108 年考試當時施行之版本為準;附款的容許要件與種類,仍應回到該版本的第 93 條逐字認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