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乙私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2. B解聘之決定為乙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3. C甲如不服解聘決定,得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4. D甲得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正解 D — 甲得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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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私立學校教師解聘的法律性質,以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處分的爭訟對象。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實務對私立學校與其教師間法律關係的定性:私立學校並非行政機關,其與教師間的聘任屬私法上的契約關係,學校所為的解聘決定不是行政處分;真正對外發生公法效果的,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為的核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准由行政機關作成、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符合此一定義;(D) 因此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甲與乙之間為私法上之聘任契約關係,並非行政契約關係。

  2.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私立學校僅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內始視為行政機關,其對所屬教師所為之解聘決定不在此範圍。

  3. (C)

    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撤銷訴訟的對象是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乙校之解聘決定並非行政處分。

  4. (D)

    正確。《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甲為該核准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政機關→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 要件二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核准解聘;
  3. 效果→ 甲得以該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爭訟。

記憶點

私校解聘決定是私法行為,主管機關的核准才是打得到的那個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是典型的條文可解、但條文不夠用的題型:條文告訴你行政處分的定義,卻不告訴你私立學校的地位,後者要靠實務見解補上。

第一步是定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私人或團體只有在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範圍內才被視為行政機關;私立學校雖受高度管制,但其與教師之間的聘任、解聘,實務認為屬私法上契約關係之形成與終止,並非行使公權力,故 (A)(B)(C) 三個選項的共同前提都不成立。與此對照的是公立學校:條文未定義公立學校之地位,依司法實務見解,其對教師所為的解聘為行政處分,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第二步是找出可爭訟的公權力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是由行政機關就特定教師的解聘此一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完全符合這五個要素。

第三步是確定爭訟主體與程序。《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教師雖非核准處分的名義相對人,卻是其權益直接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訴願後的續行程序見《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該項正是利害關係人提起撤銷訴訟的依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公立學校教師的解聘、或問私立大學對學生所為的退學處分,兩者因主體與受託行使公權力範圍的不同而結論相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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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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