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係藥商,於某日透過 A、B 及 C 三報分別刊登 3 則相同之醫療器材廣告,遭檢舉廣告內容不實。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3 則廣告應以 3 次行為認定,對甲公司分別處罰之
- B3 則廣告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僅能對甲公司為 1 次之罰鍰
- C3 則廣告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但 A、B、C 三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甲公司分別處罰之
- D3 則廣告應以 3 次行為認定,且 A、B、C 三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甲公司分別處罰之
正解 B — 3 則廣告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僅能對甲公司為 1 次之罰鍰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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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行為與數行為的認定,以及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成立要件。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一行為的認定:甲公司於同一日透過三家報社刊登內容相同的廣告,實務就這種同一時點、同一內容的數次刊登,在自然意義與法律意義上仍評價為一行為,並非三次行為。《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既非數行為,即無該條分別處罰的適用,主管機關只能對甲公司裁處一次罰鍰;(B) 因此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實務見解,同一日刊登之三則內容相同廣告,應評價為一行為,不能以三次行為分別處罰。
- (B)
正確。《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既屬一行為,即不生分別處罰的問題。
- (C)
錯誤。《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共同實施須以故意為要件,三報社刊登廣告並不當然具備此一要件。
- (D)
錯誤。該選項同時採取三次行為的認定與共同實施的評價,前者依實務見解不成立,後者亦不符《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故意共同實施。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 廣告內容不實;
- 要件二一行為或數行為→ 同一日刊登之三則相同廣告評價為一行為;
- 效果→ 僅得裁處一次罰鍰。
記憶點
先數行為再論處罰:一行為只罰一次,共同違反還要先有故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罰的裁處,順序永遠是先認定行為數,再決定處罰方式。
行為數的認定沒有寫在條文裡,是實務與學說發展出來的:以違反義務的自然行為為基礎,再依所違反義務的規範目的作法律上的評價。像本題這樣同一日、內容完全相同的三則廣告,通常被評價為一行為;反之若各次廣告內容不同、時間相隔且各有獨立的意思決定,就可能成立數行為。
認定完行為數之後,條文才接手。《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數行為分別處罰,這是數罪併罰式的處理。若是一行為而違反數個義務,則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從一重處斷,並設有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罰鍰最低額的下限。至於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就只有一個裁處基礎,自然只能罰一次。
共同違反的部分,《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的門檻是故意共同實施,過失不與焉;這與《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的責任條件要求是一貫的。報社受託刊登廣告,是否知悉內容不實、是否與廣告主有共同的違反意思,須個案認定,不能因為刊登行為本身就推定為共同實施。
最後,罰鍰額度的決定見《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即使只罰一次,行為次數、所生影響與所得利益仍可在額度上被充分反映——這也是只罰一次不等於輕輕放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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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