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吊銷駕駛執照,具有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 A行政處分之更正
- B行政處分之撤銷
- C行政處分之轉換
- D行政處分之廢止
正解 D — 行政處分之廢止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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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更正、撤銷、轉換與廢止四種行為的區別,以及吊銷駕駛執照的定性。
正解理由
核發駕駛執照是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核發後另生法定吊銷事由,主管機關才將該執照吊銷,這是就一個原本合法的處分,因事後發生的事由使其向將來失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規定:「一、法規准許廢止者。」題示之吊銷即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明定,正落在該款所稱法規准許廢止的情形(該條例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D) 因此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更正處理的是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與吊銷駕照無涉。
- (B)
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撤銷的對象是違法行政處分,原核發之駕駛執照並非違法。
- (C)
不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柱句,轉換是把違法處分改換成另一個處分,並非使原處分失效。
- (D)
是。《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這正是吊銷駕照的效果型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原核發之駕駛執照;
- 要件二事後發生法定事由→ 吊銷駕駛執照;
- 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
記憶點
原本就違法叫撤銷,原本合法後來才出事叫廢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四個選項對應行政程序法上四個不同的制度,區別的鑰匙只有兩把:處分原本合法或違法、以及事由發生在作成之時或之後。
更正見《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它不動處分的內容,只修表面上的顯然錯誤。撤銷見《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對象限於違法處分,瑕疵存在於作成之時。
轉換見《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它讓一個違法處分以另一種面貌存續,前提同樣是原處分違法。廢止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規定:「一、法規准許廢止者。」對象是合法處分,事由發生在作成之後。
吊銷駕駛執照之所以落在最後一格,前提是原核發處分在作成時並無違法(若係違法核發,走的就是撤銷);日後另生法定之吊銷事由,主管機關才依法將執照吊銷。效果上見《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原則向將來失效,這與撤銷原則溯及既往形成對照。
另一個必須並列的角度,是吊銷執照同時具有裁罰性。《行政罰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吊銷證照被明列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也就是說,同一個行為在行政程序法上是廢止,在行政罰法上是其他種類行政罰;兩個定性並不衝突,前者講的是處分效力的變動方式,後者講的是它的制裁性質。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拿吊扣與吊銷對比、或以違法核發之執照被撤銷的情形出題,此時答案就會轉向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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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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