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1. A強制執行法
  2. B刑事訴訟法
  3. C民事訴訟法
  4. D行政訴訟法

正解 C — 民事訴訟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程序中,不服拘提、管收裁定之抗告程序準用何法。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拘提、管收之裁定係由地方法院作成,義務人不服時之抗告期間為十日,而該項就抗告程序所指之準用對象即為民事訴訟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固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重要準用來源,《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惟抗告程序已由同法第 17 條第 10 項另定準用對象,非準用強制執行法。

  2. (B)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2 項規定:「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刑事訴訟法之準用限於訊問、拘提、羈押等事項,不及於抗告程序。

  3. (C)

    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不服拘提、管收裁定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為正確選項。

  4. (D)

    行政訴訟法規範者為行政法院之審判程序,而拘提、管收之裁定係由地方法院為之,非《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所指之準用對象。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題事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行政執行之一環;
  2. 要件二,爭議標的為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而非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
  3. 要件三,義務人所提者為抗告。
  4. 三個要件合起來,恰好落在《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的射程,該項就抗告程序指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記憶點

拘提管收由法院裁定,抗告十日、程序跟民事訴訟法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是全法最長、也是考點最密集的一條,共十二項。其結構是一條完整的時序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列出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之六款事由;同條第 2 項就滯欠金額未達一定數額等情形設不得限制住居之例外;同條第 3 項規定義務人經命提供擔保而屆期不履行,且有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形,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同條第 6 項則為聲請管收之要件,並定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之時限;同條第 8 項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救濟與準用規定集中在最後三項,也是本題的落點。《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就不服拘提、管收裁定之抗告,同時定了十日之抗告期間與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之依據;同條第 11 項規定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同條第 12 項則就拘提、管收本身,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本題的陷阱正在於同一條裡有兩個不同的準用條款:《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處理的是不服裁定之救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2 項處理的是拘提管收本身如何實施,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考生若只記得拘提、管收與人身自由有關而直覺選刑事訴訟法,就會落入後者的射程而答錯。

沿革上,拘提管收改由法院裁定係九十年修正之重點,目的在使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取得法官保留的正當性;《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4 項要求法院對於拘提之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同條第 9 項要求法院受理管收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均是同一制度思想的延伸。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以及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公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