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書面要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2. B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3. C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4. D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正解 D —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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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之書面要式,特別是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該項所稱前項行政處分,即《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所定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可見該類處分屬法定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作成並通知當事人。選項 D 稱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與該項牴觸,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本項敘述正確。

  2. (B)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本項敘述正確。

  3. (C)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柱句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 1 款規定:「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本項敘述正確。

  4. (D)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本項稱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為錯誤敘述。

涵攝步驟

  1. 先定位原則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2. 」可知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3. 再檢視本題是否落入例外:題目所問者為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而《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即屬該項所稱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因此排除不要式原則之適用,選項 D 誤把原則套用在例外情形上。

記憶點

行政處分原則不要式,但經過聽證的,一定要寫成書面並通知當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行政處分書面要式體系的四個層次,值得整條線一起記。第一層是形式自由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在法規另有要式規定的保留之下,宣示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第二層是相對人的書面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此一請求權使不要式原則不至於損害相對人的救濟準備。

第三層是書面處分的記載事項與理由記明義務。《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就書面行政處分列舉應記載事項,包含相對人之基本資料、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附款內容、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發文字號年月日,以及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2 項並規定該規定於依前條第 2 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與之相對,《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列出得不記明理由之各款情形,本題選項 C 所指者即為其中之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第四層是要式的法定例外,也就是本題的正解落點。《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則要求該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立法上之所以在聽證程序後強制書面,是因為聽證已投入完整的程序資源,若容許以言詞作成,當事人將無從檢驗機關有無斟酌聽證結果,斟酌義務也就失去可稽核性。

易混淆的鄰接條文是《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 項,其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與《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的生效時點規定互為表裡:一個講機關的送達義務,一個講處分的生效時點。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一般處分的公告生效、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效果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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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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