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本國人甲所設之工廠遭民眾檢舉疑似不法排放有毒廢污水,主管機關乙乃著手調查。甲獲知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相關資料,乙拒絕之。請問甲得否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1. A不得,因為甲無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
  2. B不得,因為乙之拒絕提供未發生任何實體法上之效果
  3. C可以,但僅得於不服乙之裁罰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4. D可以,且得對乙之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正解 D — 可以,且得對乙之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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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後之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乙拒絕提供甲所申請之資料,即屬該條所稱就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甲對之不服,得依該條直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甲為本國人,依該項有申請權,本項敘述錯誤。

  2. (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該駁回既須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並依同法第 20 條得提起行政救濟,自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本項敘述錯誤。

  3.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得對該駁回決定本身提起行政救濟,並未以一併聲明不服為限;本項將救濟時點延後至裁罰決定作成後,與該條不符。

  4. (D)

    甲得對乙拒絕提供資訊之決定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為本國人,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之申請權主體資格;
  2. 要件二,甲已依該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3. 要件三,乙作成拒絕提供之決定,屬同法第 16 條第 3 項所稱之駁回;
  4. 要件四,甲對該決定不服。
  5. 四個要件齊備,即發生同法第 20 條之效果,甲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記憶點

被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不必等罰單,駁回本身就可以直接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的救濟結構,可以拆成申請、准駁、救濟三段來記。申請段的核心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給予本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申請權,並及於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第 2 項則就外國人採互惠原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則就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設有規定。

准駁段的核心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與第 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就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者,設有先行書面通知表示意見之程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第 3 項則要求全部或部分駁回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此一書面記明理由的要求,正是本題選項 B 之所以錯誤的制度理由:一個必須記明理由、並附有法定救濟途徑的駁回決定,不可能是不生法律效果的單純事實行為。

救濟段的核心即《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其文義並未區分申請人在其他行政程序中的地位,因此本案甲雖同時是遭調查之對象,其資訊公開申請遭拒之救濟仍獨立於裁罰事件之外。與此形成對照的是《行政罰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該項就扣留之救濟採取原則上併同聲明之設計,兩者並列,正可看出立法者在不同事項上作了不同的程序安排。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結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限制公開事由出題,特別是其中內部擬稿與監督管理檢查取締資料兩款;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定之部分公開義務,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所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為秘密審理,也是常見的延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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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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