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得依行政執行法為代履行之義務?
- A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 B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繳回被吊銷之駕駛執照
- C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清除其棄置之廢棄土方
- D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接受疫苗注射
正解 C —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清除其棄置之廢棄土方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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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履行之要件,限於得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代履行有兩個並列要件: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清除棄置之廢棄土方屬事實上之搬運清運工作,第三人完成後之結果與義務人自行履行並無不同,合於該項要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提供自己持有之文書係交付特定物之義務,他人無從代為提出,不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要件。
- (B)
繳回被吊銷之駕駛執照,係就特定證照所負之交付義務,該證照在義務人持有中,第三人無從代為繳回,不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要件。
- (C)
清除棄置之廢棄土方,係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為正確選項。
- (D)
接受疫苗注射之義務須由義務人本人之身體承受,具一身專屬性,不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要件。
涵攝步驟
- 先確認前提:四個選項所課予者均為《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而生之行為義務。
- 再套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可替代性要件:提供文書與繳回證照均以義務人持有之特定物為標的,接受注射則以義務人之身體為標的,三者皆不可替代;
- 清除土方之標的是土地上之堆置物,履行主體可替換,故唯有此項通過檢驗。
記憶點
代履行問的只有一句話:這件事換別人做,結果一不一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這是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的總則,其構成要件有三:義務之發生須本於法令或行政處分、須經書面限期履行、須逾期仍不履行;同條第 2 項並要求該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此一告誡程序是後續一切強制手段的合法性前提。
在總則之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就代履行設定了額外的門檻,也就是該行為須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這個要件在學理上稱為義務的可替代性,判斷標準不在於義務人主觀上是否願意,而在於客觀上第三人履行後所實現的狀態,是否與義務人自行履行者相同。清除廢棄土方、拆除違章建築、清理環境衛生,都是典型的可替代行為義務;相對地,接受身體檢查、接受注射、親自到場陳述、交付自己持有之特定證照或文書,均因結果無從由他人複製而屬不可替代。
制度銜接上,《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並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換言之,行為義務的執行在費用階段會轉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
值得一併記住的是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定之告誡:該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實務上執行機關若未踐行此一告誡即逕行委託第三人代履行,該代履行即欠缺合法性基礎,其後續向義務人追繳費用的處分也會連帶失所依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可替代與不可替代的例子交錯排列,要求考生指出何者得為代履行、何者只能以其他間接強制方法處理;也常結合比例原則,測驗執行機關在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間的選擇順序。答題時只要抓住《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可替代性要件,多數選項即可迅速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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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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