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爾後甲因需錢,將該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由土地所有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 B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但因土地已經出租給乙經營果園,應由乙取得採割後水果之所有權
- C果園上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之效力及於天然孳息,應由抵押權人優先於承租人取得天然孳息之所有權
- D抵押權人若認為乙對果園之經營影響其抵押權之實行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得聲請法院除去乙的承租權
正解 B — 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但因土地已經出租給乙經營果園,應由乙取得採割後水果之所有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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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天然孳息的定義與歸屬,以及抵押權的效力要到哪一個時點才及於孳息。
正解理由
《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果園上的水果是依土地之用法所收穫的出產物,屬天然孳息。歸屬則依《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乙基於租賃契約對果園有收取天然孳息的權利,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採割而與土地分離的水果即由乙取得所有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766 條就物之天然孳息於分離後的歸屬,自己留下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保留,而《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正是該保留所指向的規定;本題土地既已出租給乙經營,水果不由土地所有人甲取得,本項不成立。
- (B)
依《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水果為天然孳息,並依《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由有收取權的承租人乙於分離時取得,本項正確。
- (C)
《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本題土地未經扣押,水果又屬承租人乙得收取,兩個要件都不合,本項所稱抵押權人優先取得孳息,與該條不符。
- (D)
《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是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才在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租賃關係的情形;本題則是甲先出租給乙、其後才為丙設定抵押權,順序相反,本項所援引的除去效果不成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物的性質→水果屬《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之天然孳息;
- 要件二,收取權人→乙依租賃契約於租期內有收取權;
- 要件三,分離→採割時與土地分離;
- 效果,依《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由乙取得其所有權。
記憶點
孳息歸有收取權之人,以與原物分離時為準;抵押權要碰孳息,先要有扣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有三個:有收取天然孳息的權利、該權利仍在存續期間內、孳息已與原物分離。三者齊備,孳息的所有權就在分離的瞬間歸於收取權人,不必再有讓與行為。本題乙是承租人,收取權來自租賃契約;水果採割時與土地分離,三個要件都落實,所以水果歸乙。命題者把抵押權塞進題目,就是要看考生會不會把物權的優先效力誤植到孳息的原始歸屬上。
孳息的兩種類型
《民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把它與同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甲從乙那裡收到的租金是法定孳息,果園上的水果則是天然孳息,兩者的歸屬規則也分寫在《民法》第 70 條的兩項裡:第 1 項的天然孳息以分離為準,第 2 項則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以日數比例計算。
抵押權效力範圍的並列
《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把這三條並列,孳息這一塊在條文上是以扣押作為分界線的,而且第 864 條就法定孳息另設了通知義務人的對抗要件。
租賃與抵押權的先後
《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這一項的適用有兩層限制:其一,它承接第 1 項所定的順序,也就是抵押權設定在先;其二,就租賃關係所定的處置用語是終止,而且是否受有影響由法院認定。本題的順序與第 1 項所設想者相反,選項所描述的流程因此沒有落腳點。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未與土地分離的未收穫農作物是否為土地的成分、抵押物扣押後承租人的地位,或改成孳息收取權人是用益物權人而非承租人。判斷順序不變:先定性天然或法定,再找收取權人,最後才看有無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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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