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參觀乙所有之 A 地後,決定買受該地,甲、乙就買賣 A 地及價金達成共識。後甲致書給乙時誤寫為:「我欲向您購買 B 地,請問是否同意出售?」乙知道甲將 A 地誤寫為 B 地,其所欲購買者實為A 地,乙回信:「同意出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買賣契約不成立
- B甲之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之
- C甲、乙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
- D甲、乙成立 B 地之買賣契約
正解 C — 甲、乙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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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思表示的解釋先於錯誤撤銷,也就是相對人已經知道表意人真意時的處理順序。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甲要買的是 A 地,書信誤寫成 B 地,而乙知道甲將 A 地誤寫為 B 地、其所欲購買者實為 A 地,仍回覆同意出售。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真意的結果,甲的要約與乙的承諾指向的都是 A 地,並未因為辭句寫成 B 地而改變。《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甲、乙就 A 地與價金既已達成共識,A 地之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98 條,甲、乙的表示經解釋後都指向 A 地,並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一致,契約成立,本項所稱不成立與該項不符。
- (B)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該項以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為前提,並在但書把有過失的表意人排除;本題經《民法》第 98 條解釋後,甲的表示內容即為 A 地而與其真意一致,欠缺該項所定的錯誤,本項不成立。
- (C)
依《民法》第 98 條與《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甲、乙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本項正確。
- (D)
乙既知甲的真意為 A 地而為承諾,依《民法》第 98 條雙方合意的標的物是 A 地,本項所稱成立 B 地之買賣契約,與該條的解釋結果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表示行為→甲致書誤寫為 B 地;
- 要件二,相對人的認識→乙知道甲所欲購買者實為 A 地;
- 要件三,解釋→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真意,表示內容為 A 地;
- 效果,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
記憶點
先解釋、後撤銷;解釋完兩邊講的是同一塊地,就沒有錯誤可以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把三個層次疊在一起:契約有沒有成立、成立的是哪一塊地、以及成立之後表意人能不能撤銷。《民法》第 98 條所定的解釋方法是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它處理的是第二個層次;而《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的撤銷則以第二層次的結果為前提。順序一旦顛倒,就會像選項 B 那樣,先認定有錯誤再談撤銷,把解釋這一步跳過去。
相對人的認識為什麼有決定性
題目特意寫明乙知道甲將 A 地誤寫為 B 地。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真意時,相對人已經理解到的內容就是雙方共通的理解,辭句上的 B 地並沒有在任何一方心裡產生對應的意思。這一點正是《民法》第 98 條所定解釋方法的直接結果,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此。若把題目改成乙不知情而純依字面承諾,答案就會回到意思表示不合致或錯誤撤銷那一組。
撤銷制度的周邊條文
《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這一項把性質錯誤擬制為內容錯誤,是第 1 項的延伸。《民法》第 89 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該條處理的是表示在傳達過程中走樣,與本題甲自己寫錯不同。至於行使期間,《民法》第 90 條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這是除斥期間,起算點定在意思表示時,而不是發現錯誤時,考題很喜歡在起算點上動手腳。
契約成立的條文位置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 2 項則把成立時點定在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本題甲參觀 A 地後就價金與標的物與乙達成共識,成立要件在書信往返之前其實已經齊備,後來的書信只是把已經合致的內容重述了一次而已。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表示內容錯誤與動機錯誤的區別、撤銷後《民法》第 91 條的信賴利益賠償,或改成雙方對標的物的理解各自不同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解釋意思表示,再看有沒有合致,最後才問能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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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