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無任何權限擅自出售乙所有而寄放於甲處之一幅畫予丙時,請就甲係無權代理及甲係無權處分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如丙明知甲無處分權限時,無論甲係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丙仍皆得請求甲履行契約
  2. B如丙明知甲無處分權限時,無論甲係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即使因非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未能取得該畫之所有權,丙皆得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3. C丙為善意無過失且已受領該畫時,無論甲係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丙皆取得該畫之所有權
  4. D丙明知甲無處分權限但已受領該畫時,如乙承認甲之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之行為,丙即取得該畫之所有權

正解 D — 丙明知甲無處分權限但已受領該畫時,如乙承認甲之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之行為,丙即取得該畫之所有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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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在相對人惡意與經本人承認之下的效果差異。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經本人或有權利人承認的制度,《民法》定有明文。丙雖明知甲無處分權限,這個惡意所影響的是丙能否向甲求償,並不妨礙乙出面承認;乙一旦承認,不論甲是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訂約(無權代理),或以自己名義出賣他人之物並移轉之(無權處分),所有權移轉的效果都對乙發生,丙因而取得該畫,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乙之畫時,買賣契約在甲、丙之間成立,丙得請求甲履行;甲若以乙之名義訂約,契約當事人是乙而非甲,丙即無從請求甲履行,本項不成立。

  2. (B)

    《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該條把賠償對象定在善意之相對人,丙明知甲無權限即非善意。在無權處分的形態,《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所定的效果是免給付義務,本項所設事由正落在該項。本項所述兩種形態均得請求賠償,並不成立。

  3. (C)

    甲以乙之名義訂約時,讓與行為的主體是有權利的乙,丙能否取得所有權取決於該代理行為對乙是否生效,並非善意受讓的問題,本項不成立。

  4. (D)

    丙雖為惡意,乙的承認仍使甲的行為對乙生效,該畫所有權移轉於已受領的丙,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的行為形態→以乙之名義者為無權代理,以自己名義者為無權處分;
  2. 要件二,丙之善意→依《民法》第 110 條非善意;
  3. 要件三,乙是否承認→承認;
  4. 效果,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歸於乙,丙取得該畫。

記憶點

惡不惡意管的是能否求償;承不承認管的是所有權過不過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分辨點的位置

本題四個選項共用一個結構:先設定甲的行為是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再問某個效果在兩種形態下是否相同。決定勝負的規範是承認的效力,也就是無代理權人所為之行為經本人承認後對本人生效、無權利人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生效。本項所涉之承認制度,《民法》定有明文;本題可以逐字引出的,是圍繞在它旁邊的責任與免責規定。

無權代理人的責任要件

《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行為人無代理權、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相對人為善意。第三個要件正是本題選項 A 與 B 的陷阱所在——題目把丙設定成明知甲無處分權限,等於直接把這個要件打掉。與此相關的是,無權代理的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否撤回其意思表示,同樣以相對人不知情為前提,本項所涉之撤回,《民法》定有明文。立法者在這一族規範裡反覆以善意作為保護的門檻,這一點值得一併記下來。

給付不能的兩條並列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兩條以可歸責與否為分水嶺,效果一為免給付義務、一為損害賠償。選項 B 特意寫上非可歸責於甲之事由,就是要把答案導向《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那一側,而它卻仍然主張得請求損害賠償,方向相反。

承認與受領的先後

就選項 D,題目已經寫明丙已受領該畫,換言之交付這一個事實層面的動作已經完成,所欠缺的只是處分權或代理權這個效力層面的條件;乙的承認正是補上這個條件的行為。至於選項 C 所設想的善意受讓,《民法》物權編關於占有的部分定有明文——但在無權代理的形態裡根本用不上,因為讓與人乙自己就是有權利人。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本人拒絕承認後相對人的求償範圍、承認的效力是否溯及、或改成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分清甲是用誰的名義,再看相對人善意與否,最後才問本人有沒有承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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